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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代理”法律分析与对策

“电子代理”的法律分析与对策   摘要:为了充分利用数据电文通讯技术以提高效率,现在很多电子商务主体开发使用了“电子代理”程序。“电子代理”的特点主要体现为电子化、智能化、自动化。“电子代理”是否具有订立电子商务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经“电子代理”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判断经“电子代理”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是否有效,应当考查的是其背后使用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出现“电子错误”的法律责任。“电子代理”需要新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电子代理;代理;法律分析;对策      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人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是有效的。为了充分利用数据电文通讯技术以提高效率,现在很多电子商务主体开发使用了“电子代理”程序。“电子代理”是否具有订立电子商务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经“电子代理”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      一、“电子代理”的概念、特点和法律分析      “电子代理”是一种计算机程序或者电子自动化手段,不借于个人的逐次审查或行为而被独立地用于全部或部分地发出或者应答数据电文,以自动完成交易或履行。   “电子代理”是一种电子化、智能化自动交易程序,而“电子代理人”是指电子化、智能化自动交易系统,可以按照预定程序自动审核、发送、接收或处理电子商务交易订单,完成合同订立的全过程,甚至可以不需要人工的介入,自动完成电子商务履行。   “电子代理”的特点主要体现为电子化、智能化、自动化。提高商务效率始终是商务主体的不懈追求,因而“电子代理合同”的产生可谓是现代通信技术进步与电子商务实践相结合的必然结果。   根据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1999)的规定,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可以由“电子代理”自动完成。该法第2条规定,“电子代理是指一个计算机程序,或者电子的或其他自动化手段。它们并不借于个人的审查或行为而被独立地用于全部或部分地发动一个行为、或者应答电子记录或履行的全部或部分。”   该法在第14条规定了自动交易的效力:一??合同得由当事人的“电子代理”之间的相互作用而成立,即使没有任何个人意识到或审查了“电子代理”的行为或由其产生的条款和协议。一个合同应由一个“电子代理”与一个以其自己(或他人),名义行事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而成立,此相互作用包括该个人从事其得自由拒绝其履行的相互作用,以及该个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将引致“电子代理”完成交易或履行在内的相互作用。   正如有的学者所分析的那样,“电子‘代理人’虽然并非民事主体,不具有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但它作为一种交易工具,被预先设置了常用的商事意思表示的模式,使之能够代替其发出或接受要约。因而具有辅助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它发送、接收、处理信息实际上就是当事人在发送、接收、处理信息,因此,应当承认其效力,不承认其效力,一方面等于否认了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一方面等于否认市场主体的民事能力。”   “电子代理”制度在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中已有规定:“一项数据电文,如果是由发端人自己发送,即为该发端人的数据电文。就发端人与收件人之间而言,数据电文在下列情况下发送时,应视为发端人之数据电文:由有权代表发端人行事的人发送或由发端人设计程序或他人代为设计程序的一个自动运作的信息系统发送。”   从代理的构成要件上来看,“电子代理”仅仅是一种计算机程序或者电子自动化手段,不可能享有代理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应当具有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但是,“电子代理”是否具有订立电子商务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经过“电子代理”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是否有效是两回事。“电子代理”体现的是其背后的使用人的真实意志,因此,判断经“电子代理”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是否有效,应当考查的不是“电子代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是其背后使用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出现“电子错误”的法律责任。   代理的制度价值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意思自治的扩张;意思自治的补充,如果从代理的制度的价值层面进行考虑,“电子代理人”符合代理的制度价值取向。   但是,由于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合同法只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电子代理人”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主体。传统法律中所有的代理最终均是在人与人之间进行的,而“电子代理人”代理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却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直接协商。   因此,如果赋予“电子代理人”以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将遇到现有代理法律制度框架的限制。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上对“电子代理人”是否属于代理进行分析。代理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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