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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关税”对世贸规则冲击及我国对策

“碳关税”对世贸规则的冲击及我国的对策   [摘要]“碳关税”的提出对于现行的贸易规则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深远的,贸易规则的变化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对“碳关税”对世界贸易规则的影响进行相应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预见世界贸易规则在此基础上可能发生的变化,并及时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   [关键词]碳关税;贸易规则;低碳      2009年6月22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限量及交易法案》,6月26日又通过了《清沽能源安全法案》,两个法案均授权美国政府可以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该法案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当人们还震动于美国的提案时,法国则在2009年11月宣布将于2010年1月1日率先征收“碳关税”,起步价格定为每吨14欧元;此外,加拿大也在酝酿相关政策。   所谓“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中的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玻璃制品等产品而进行的关税征收。“碳关税”的酝酿征收,首先会直接对我国的对外贸易产生巨大冲击。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在国际市场上,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具有“高投入、高消耗”特点的“中国制造,”可能将面临平均26%的关税,出口量因此将下滑21%。显然,碳关税一旦实施,对中国的对外贸易来说是个沉重的打击,我国目前的对外贸易依存度已近70%,“碳关税”最终通过传导机制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冲击程度可想而知。      一、“碳关税”与世贸规则      “碳关税”一经出现,便成为国际贸易的热点问题,对于它的论述大致有两种。   一是认为“碳关税”与WTO现行规则有直接冲突。WTO/GATT的一个核心原则就是非歧视原则,主要包括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两个方面。国民待遇原则是WTO/GATT的核心原则之一。根据GATT第3条的规定,成员国不能在国内产品及同类国外产品之间采取内外有别的政策,即不能歧视国外产品,而应“一视同仁”,并且进口产品所承担的税负不应超过国内同类产品承担的税负,因此,排放量高的同类产品不应受到不同的待遇。开征碳关税的理论逻辑正是依据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不同,对不同原产地的同类产品实施差别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则要求平等对待所有的成员国。开征碳关税的目的,就是要对气候政策较为松弛的国家实施更为严格的贸易限制措施,这种做法违反了平等对待所有成员国的原则。   二是认为“碳关税”并没有违背WTO的基本原则,只是利用了WTO的例外条例。WTO里面有环境例外的条款,允许为保障人民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者是保护资源而采取例外的措施,“碳关税”是以应对气候环境恶化所采取的措施,便可以堂而皇之地归入这个环境例外条款。虽然WTO的相关规则还要求相关措施没有歧视进口,可是当这种标准的制定来自于单个国家,便不可能做到客观、公正。   无论是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还是利用了WTO的例外条例,“碳关税”讨当前的世贸规则所造成的冲击已是毋庸置疑。WTO本身就是一个开放性的规则体系,随着经济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的发展,会不断有新的议题进入WTO的体系,并发展成为新的规则。随着人们对生存环境关注度的提高,“碳关税”的发起者所宣称的通过征收“碳关税”可以强制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从而减少经济活动对环境的破坏,谋得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善等提法会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纳,“碳关税”的重要作用会被逐渐提升,最后其存在就会被WTO完全接受而“登堂入室”,纳入到WTO的规则体系,WTO的相应规则就有可能因“碳关税”的存在而改变或出现新的规则。   在WTO规则演变的历史上,这种情况屡见不鲜。频有争议的劳工标准问题就是典型事例例。自1953年起,美国就多次提议在在GATT/WTO规则中列入劳工标准条款,1996年在新加坡召开的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上,美国等发达国家再次提出应将以劳工状况和劳工权益为主要内容的核心劳工标准作为大会的议题,会议上经过激烈的讨论,最终将“核心劳工标准”问题作为新的议题列入会议达成的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中。在2001年11月召开的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多哈会议上,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仍然对是否在WTO协议中将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挂钩存在严重分歧,但是在美国的强烈要求下,劳工标准问题还是被列入发展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      二、“碳关税”对我国经贸的影响      (一)近期影响   碳关税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是有目共睹,仅以中美贸易为例,2008年中国对美国出口额达2523亿美元,约占全年总出口14285.5亿美元的17.7%。其中中国对美国出口的前十大商品集中于通讯和影视设备、纺织品和金属制品等,这些产品大多是高耗能、高二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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