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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收”打黑该向何处去

“秋收”的打黑该向何处去   开展反黑专项斗争,一直以来都是国际社会打击黑社会势力的主要方式之一      从重庆打黑到郴州打黑,自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增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条款起,关于“黑社会”的种种争论就没有停止过。   中国到底有没有黑社会?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法律上应该怎样界定?而社会大众又应该以怎样的心态来冷静而理智地对待一波又一波的打黑风暴?   为此,《方圆》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田宏杰,她从法律、历史以及社会多角度解答了有关打黑的许多问题。      打黑进入“秋收”阶段   《方圆》:两年前重庆的打黑除恶被媒体评价为“引领中国的反黑工作进入‘战国时代’”,你怎样评价这个比喻?近几年来各地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都进行得十分高调,又应该怎么看待中国当下的打黑形势呢?   田宏杰:时势造政策。打黑进入“战国时代”是一个表象,不断掀起的打黑也是一种体现,这两者都反映了一个共同的时代背景:那就是中国目前的黑恶势力猖獗,打黑形势严峻,已经到了需要严打、大打的地步。   各地的“高调”打黑,既是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现实所需,还充分表明我国坚决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坚定决心。“高调”可以说本身就是该项犯罪治理的有机组成。   值得一提的是“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从2000年就开始了,为什么现在突然高调起来?我认为可以用“春种秋收”来解释。   《方圆》:那么这种“需要严打大打”的局势是如何产生的?   田宏杰:理解当下的高调打黑,要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之道”上说起,它们能够滋生发展,有几点因素:   首先,在经济上。我国社会存在着巨大的非法需求,比如非法性关系、毒品等,以及合法渠道不能满足的合法需求,比如合法债务的追偿。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供应,风险越大收益越大,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利用这些需求,形成了自己的犯罪领域,而且收获颇丰。   其次,在社会文化和组织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需要成员保障,较大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犯罪中,组织成员都带有一定的群体性。现阶段我国刑事犯罪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成员保障。一是“两劳”人员,这类犯罪成员普遍带有仇视报复社会的心理,残忍而有经验;二是农村闲置人口、城乡之间的流动人口,这些人口在犯罪学上被称为“问题人口”,他们以同乡关系为纽带,具有相似的生存条件和心理特点,易于沟通和配合;三是误入歧途的青少年,以郴州为例,我注意到被告的低龄化趋势明显,据统计,中国目前的刑事犯罪中,青少年犯罪已占全部犯罪的50%,可以说是犯罪的主力军,青少年易于拉帮结伙,误入歧途,同学关系、邻里关系是他们结合的基础。    再次,在政治上。腐败已成为我国当下政治、经济生活中影响广、危害大、社会反响强烈的焦点问题之一。由于腐败会破坏公共道德、公平正义感以及法律尊严,进而破坏社会风气,诱发犯罪,可以说,近年来腐败现象的滋长蔓延是刑事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各种腐败中,又数司法机关的腐败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影响最为直接。腐败不仅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也严重挫伤了人民对黑社会性质犯罪斗争的信心。许多实践都证明,腐败既深刻地诱发了黑社会性质犯罪,又严重削弱了打击力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温床。      如何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方圆》:我们注意到,郴州黑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关于该团伙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争辩几乎从未间断,如何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田宏杰:全国人大常委2002年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反映了我国目前此类犯罪的特点:一、组织严密,成员固定,有明显的层级与纪律;二、有组织的通过不法手段攫取经济利益,自给自足;三、经常从事犯罪活动,严重威胁到地区的群众安全;四、通过不法活动或者保护伞的支持,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与生活秩序。   这一规定科学全面,也有可操作性。比如郴州打黑,我看了庭审的报道,焦点虽然围绕在陈晓青团伙是否承认涉黑这个问题上,但是检方并不感到困难,因为拿着标准和现实一相对应,孰是孰非就很明白了。   《方圆》:国家有一系列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你认为通过刑法,通过打黑除恶这样的斗争,能解决多大程度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田宏杰:开展反黑专项斗争,一直都是国际社会打击黑社会势力的主要方式之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意大利分别开展了打击“暴力团”和“黑手党”的斗争,台湾地区也于1996年开展了最大规模的清扫帮派活动。   我国从2000年12月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至今,一共部署开展了两次专项活动。但是黑社会性质犯罪既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更是严峻的社会问题,因而防治黑社会性质犯罪,既要强调打击,更要重视预防。预防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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