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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贷案”背后法律博弈

“骗贷案”背后的法律博弈   无权代理人借代理之名行侵占财物之实,在实践中屡见不鲜,相当多的被代理人被法院判令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   数月前,深圳国资委对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发出“封杀令”――要求下属国有企业全面终止与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合作。此“封杀令”及其起因――“崔绍先骗贷案”不但成为财经界被人津津乐道的话题,而且该案折射出的法律问题,也引发了各方管理者对该案件的深层思考。   让我们先回顾一下“崔绍先骗贷案”的来龙去脉:原深圳机场总经理崔绍先与原西北亚奥信息公司董事长张玉明密谋,于2003年7月14日及12月9日,以深圳机场的名义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金额共计2.25亿元的借款合同,用作深圳机场的建设资金,借款期限为一年。骗贷的资金随后用于张玉明炒股,但张坐庄惨败而归,导致深圳机场无法按时归还贷款。2004年7月5日、6日和8日,双方又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2.25亿元,用于偿还前述贷款。崔绍先在三份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伪造公章。其后兴业银行在一再催息未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1月24日将深圳机场告至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   双方诉讼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崔绍先的职务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2008年5月30日,广东省高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要求深圳机场赔偿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贷款损失1.925亿元和相应利息。   2008年6月3日,深圳机场对此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也提起了上诉。2009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广东省高院要求公司赔偿兴业银行广州分行1.925亿元贷款损失的原有判决。      【律师感言】   深圳机场败在“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可能读者要问了,既然后三份合同上加盖的是假公章,而且只有崔绍先的签字,那么为什么深圳机场要为这1.9亿埋单?原因很简单,深圳机场之所以败诉就是败在“表见代理”上,因为崔绍先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所以相关的责任由被代理人??圳机场承担。在此,笔者有必要先简述一下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兼具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特点,其构成是代理制度中最复杂,争议最大的一节。因为无权代理行为一旦构成了表见代理,将导致被代理人对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构成无权代理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其一,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为民事行为;其二,客观上,应当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表象,如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被代理人的口头意思表示、或者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公章或合同章、盖有公章或合同章的空白合同及介绍信等。尽管行为人没有被实际授权,一个以正常人的正常思维,根据前述表象有正当理由相信或能推断出行为人有代理权;其三,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本案中,崔绍先实际是在没有在机场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的,系无权代理人,但是由于崔绍先总经理身份的特定性,其职位足以让兴业银行相信其具有代理机场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尤其是在签订第一份合同时,该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更使得兴业银行更加没有理由怀疑崔绍先没有代理权。所以这两方面在客观上使得崔绍先有足以使兴业银行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表象。法院据此认定行为人构成表见代理,也是不足为奇的。      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较为常见   无权代理人借代理之名行侵占财物之实,在实践中屡见不鲜,相当多的被代理人被法院判令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是表见代理在签订合同上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实践中,还有其他情况构成表见代理,“埋单”的都是被代理人,主要反应在领款和收货这两方面,比如,案例之一,某家具厂一直向某贸易公司供货,同时每次都让送货的员工张某去贸易公司的财务处拿支票。一次张某对财务人员提出,让其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栏中不予填写,回去让家具厂自行填写。由于这种情况也不少见,所以财务人员也没有多想,就开出了一张未填写具体收款人的支票。没想到过了几个月,家具厂来电要求贸易公司付款,进而贸易公司得知张某早已辞职,离开公司了。贸易公司大惊,马上前去开户行查询,这才发现该支票上的款项的确未进家具厂的账户,而是进了某第三方公司的账户。在这种情况下,家具厂坚持要求贸易公司付款,理由是未收到该笔款项,而贸易公司又拒绝付款,认为既然支票存根上签收人为张某,而且之前一直都是张某签收,所以已经构成表见代理,视同该家具厂受领了该款项。在贸易公司迟迟未付款的情况下,家具厂无奈只能提起诉讼,但是受诉法院同样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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