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剖析及其教学应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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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剖析及其教学应用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剖析及其教学应用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ICC)创立的对各种贸易术语解释的正式规则。 在销售合同中引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可以明确界定当事双方的各自义务,引导企业外贸业务活动的正常履行,合理规避潜在的风险。   本文结合笔者在教学中的实践,对现有教材中有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存在的问题,相关知识点的差异以及在教学和业务应用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初步地分析。      一、现有《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有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高校的国际贸易专业(或国际商务专业)中,《国际贸易实务》是此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而此专业基础课程中专门有一章节是教授国际贸易术语内容的,这部分内容也是整个教材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笔者从2005年开始就一直关注《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此部分内容在教学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结合学生在企业里毕业实习时对贸易术语使用的情况反馈,得出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教材在贸易术语方面存在一定的陈旧性和滞后性,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时间上的滞后性   目前为止,高校所有国际贸易专业(或国际商务专业)《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有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内容都还是《2000通则》的内容,原因在于我国的专业课教材编写内容一直以来是滞后于实际业务操作的,一般要滞后二年左右。如以往外贸业务中依据的UCP500在2007年修订为UCP600,而外贸专业教材中的这部分内容一直到2009年才更新调整。教材的陈旧与滞后,不仅给教师教授此部分知识带来了诸多不便(有时会处于两难境地,即学生考试要按书本上的旧知识考,而企业实际操作已按新规则执行),而且给学生今后的实习、就业也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二)教材内容上的陈旧性   1. 比较对象的陈旧性。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介绍除了较详细地讲述国际商会对此规则的修订、发展过程,还有较大的篇幅是把《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做一比较,得出???2000通则》与《90通则》的两个实质性的变更:   第一个变更是:在FAS和DEQ术语下关于清关和支付关税的义务的不同;   第二个变更是:在FCA术语下关于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而新版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实际上已用DAT取代了DEQ这一贸易术语,所以教材中第一个变更的陈述在此就显得陈旧和多余了。   2. 按字母分类解释术语的过时性。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介绍还有一个特点是按E、F、C、D分组并归纳其共同特性来分析。而新版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贸易术语的结构上已有所变化,它把原有的13种贸易术语减少为11种,删除了原《2000通则》中D组术语的DAF、DES和DEQ,新增2个D组术语:DAT和DAP并根据运输方式把这11种贸易术语分为2大组。因此,教材仍按E、F、C、D分组介绍贸易术语的“风险点”和“费用划分点”的方式已与新版通则有所距离。   3. 对传统术语运输方式的适用性定义不明确。一般的外贸教材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FOB、CFR、CIF都会从买卖双方在责任、风险、费用方面做一详细定义。如对FOB的解释:“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是指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从此定义能够看出,只要是通过海运或内河航运的货物运输都使用FOB术语。但在新版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对FOB术语的定义除了把原来的风险界点从“装运港船舷”更改为“在装运港装上船”外,还特意增加了“如果货物在装船前就被交付承运人,例如集装箱货物通常在港区交付,则不宜使用FOB术语,此类情形应使用FCA术语。这一规定是结合了目前实际贸易业务中大量应用集装箱货物运输的现状,让外贸企业的业务员能更好地区分不同贸易术语的含义,便于其正确选择使用。而原有教材中对FOB术语在运输适用性方面不够明确,以至于造成许多外贸企业不管实际使用哪种运输方式,它都采用FOB术语,这就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或争议,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现有教材相关知识点的差异      由于教材不能与《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同步更新,所以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风险界点”的变化   现有教材针对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如FOB,CFR和CIF,均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至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指定装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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