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COTERMSreg;2010》三种常用贸易术语.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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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OTERMS

《INCOTERMSreg;2010》三种常用贸易术语的   关于《INCOTERMS 2010》颁布后,对其与前一版本(《INCOTERMS 2000》)的比较文章有不少,大多从INCOTERMS整体内容上作出分析和比较,鲜有针对具体贸易术语的应用做比较分析,特别是对有的贸易术语内容理解上还存在着偏差。本文以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FOB、CFR和CIF为例,通过案例分析和比较,对这三种贸易术语在《INCOTERMS 2010》和前一版本的具体应用变化作了深入的探讨,希望能够更加深刻地理解贸易术语的内容及正确解决应用问题。      一、FOB      《INCOTERMS 2000》对FOB的规定:“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INCOTERMS 2010》对FOB的规定:“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派的船上,卖方即完成交货或者卖方获取如此交付的货物(适用链式销售――作者注)。风险在货物装上船舶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并在此时刻开始时买方承担所用费用。新规则对FOB规定的变化具体体现为两方面:   (一)风险转移界限与卖方交货义务完成的统一。变化前,《INCOTERMS 2000》将FOB风险转移的界限界定为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但卖方交货义务(A4)规定在指定日期和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上。这样规定对实际业务操作中判定货物在装运过程中的损失可能带来争议,争议的基本焦点就是何时为越过船舷?而越过船舷之后是否就意味着货物已经装上船?变化后,《INCOTERMS 2010》中的FOB改变了在对风险转移界限以“船舷为界”的描述,取而代之的是明确规定货物在卖方按照规定的交货义务(A4)完成时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这样规定把风险转移的界限和卖方交货义务完成的时间统一起来,现实应用中减少操作上的偏差和理解上的争议。   案例:一份FOB上海出口瓷器的合同,在装运港货物吊装入舱的过程中发生跌落造成损失。定损后发现,一部分是货物跌落海中的损失,还有一部分是货物跌落船舶甲板上造成的损失。那么这些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分析:变化前???按照《INCOTE-   RMS 2000》的规定,风险转移以“货越船舷”为界。案例中的第一种损失意味着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当然更没有装上船,所以这种损失卖方承担;案例中的第二种损失意味着货物已经越过船舷,而且已经在甲板上,所以认定为货物越过船舷装上了船,这种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对第二种损失判定责任归属很显牵强,更多的是从理论上考虑怎么既能符合“货越船舷”的规定又能满足卖方交货义务的要求,但因人们认识和理解上的差异,现实应用中会带来不确定性结果。变化后,《INCOTERMS 2010》打破了这种认识上和理解上的模糊,只要卖方交货义务没有完成,就意味着风险没有转移给买方。对于卖方交货义务(A4)的规定更为细致:“在装运地点卖方交付货物至买方指定的船舶上,若有可能,在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示的船舶上或者取得如此交付货物(by procuring goods so delivered)。但无论哪种情况,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或规定期限内并按港口惯常方式交付货物。”因此,按照《INCOTERMS 2010》的规定,案例中的这两类损失都属于货物没有装上船舶,卖方交货义务没有完成而发生的货物损失,风险没有转移给买方,因此应该都由卖方承担。   (二)装船费用做出明确归属。变化前,《INCOTERMS 2000》规定卖方承担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因此为了能和实际操作中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和之后的费用有所划分和区别,特别是在大宗货物的租船运输,买卖双方就要对装船费用的承担做出明确规定,因而出现了关于FOB的五种变形: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FOB Stowed(理舱费在内);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 FOBST(理舱费、平舱费在内)。变化后,由于《INCOTERMS 2010》对风险转移界限和卖方交货义务规定作出统一,因而对于装船费用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卖方承担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卖方按照A4的规定完成了交货义务。   因此这一变化在现实应用中对FOB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不再严格强调和区分装船费用引起的所谓变形形式。毋庸置疑,FOB条件下卖方要想实现《INCOTERMS 2010》中所规定的交货义务,必然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装船费用,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行规定。      二、CFR      《INCOTE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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