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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管理适应性研究

《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管理的适应性研究   【摘要】修改《公司法》是为了让《公司法》更好地适应公司经营的需要,我国《公司法》在适应公司的同时也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了挑战,这也是此次《公司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本文试图从《公司法》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关系入手,以现行《公司法》与企业管理的相互适应性为目标,寻求公司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公司法》 经营管理 适应性      企业的存在完全是为了满足社会的某种需求。从一定程度而言,企业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这种资源配置的方式主要依赖于企业的权威关系。企业中的权威主要有两个源泉:一是治理权威,主要来自于法律、法规等基础性制度;二是管理权威,它是根据企业面临的环境及管理者个人的能力、魅力等内生于企业的。治理权威是整个企业权威关系的基础,但并不是全部,它对管理权威的形成和发挥具有重大影响;反之,管理权威对治理权威也有重要影响。而企业管理是一个协调运作的过程,是企业的内生器官,它的存在完全是为了以自己的职能服务于企业,实现它们的预期。企业管理引导企业的人力和物质资源进入动态的组织以达到组织目的,并且使服务的提供者同时获得一种高度的士气感和成就感。法律制度作为企业的制度基础,其与企业经营管理是融于一体的,二者对企业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      一、《公司法》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联系      1、公司经营管理的属性   在社会化大生产中,企业管理是同生产力直接联系的,它是社会劳动过程的一般要求,是创造新生产力的必要手段。这是企业管理的一般性质,这种一般性质存在于多个社会经济形态中。但是,由社会生产力所产生的企业管理的一般性质,总是受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因而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中,企业管理又具有特殊的社会性质,它体现着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是实现生产目的的重要手段。这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所产生的管理的一般性质和由社会经济关系性质所产生的管理的特殊性质,就是企业管理的二重性,即管理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公司经营管理同样具有这种二重性的特点。   2、《公司法》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关系   《公司法》统一于公司经营管理的二重性。公司管理的自然属性要求《公司法》的制度安排能节约交易成本,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体现科学性和实践性。根据公司契约理论,公司被看作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从宏观上看,公司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也就是各种经济合同或协议的谈判、签订、履行和解决纠纷的过程。企业的经营目标,要依赖于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或协议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而所谓的公司管理,也只不过是公司持续性合约反复不断的过程。《公司法》是一种公共产品,在本质上具有合同的属性,它是由政府提供给公司的一种标准合同模本。因此,与其说公司在遵守《公司法》,还不如说公司其实在遵守它们所默认的标准合同的承诺。   3、《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1)改善公司法制环境。我国《公司法》无论从批准手续、注册资本额、发起人人数,还是从出资形式、公司形态上来看,都比原来的大大放宽,既盘活了商事活动的潜力,又丰富了商事活动的范围,改善了公司市场准入的法制环境。   (2)指导公司经营。公司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而现代管理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公司在现实的经营中,一项预计能获益的安排并不总能产生预期的效益,从而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公司法》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法律制度化,为企业提供一系列管理规则和标准,就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预测,以避免公司经营中的无效率发生,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在公司发生纠纷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司法程序,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    (3)提升公司经营的专业化程度。赋予公司高度自治权意味着提高了公司管理手段的自主化程度。《公司法》将诸多权力下放到公司本身,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策权力加大,增加了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谨慎程度。在决定如何投资、与谁交易时要求管理者必须运用其专业技能和市场经验统筹规划,使得公司在市场瞬息变化的情况下能够规避法律风险,作出最优选择。   (4)完善公司激励机制。《公司法》设置有关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一般条款,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董事义务,建立可供选择的健全的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增加监督的有效性,公司高管人员的权力受到限制。如何提高董事、经理对公司事务的积极性?公司必须重视通过设置有效的激励机制正确诱导他们的工作动机,使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继续保持和发扬下去。要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壮大企业,软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正确运用激励方法,会使公司更有生命力、更具竞争力。因此,公司必须尽快出台一系列适用于公司高管的激励机制。    (5)增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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