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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经济分析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经济分析   【摘要】发展循环经济是保障经济、社会与生态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面临环境恶化、资源枯竭的现状,我国出台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意在通过规定生态违法的法律责任将破坏生态环境的高昂成本所导致的外部效应内部化。本文运用经济学的“成本与收益”、博弈论以及“供给与需求”理论,对《循环经济促进法》中体现的一些经济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循环经济促进法;经济本质;经济分析      一、《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经济本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经济的增长是以巨大的资源环境为代价的。我国“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至今仍未根本转变,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这严重制约了我国未来的发展,从而亟需我国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考虑生态??境的承受能力和资源能源的可供给能力。可以说,发展循环经济已经成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近些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非常重视循环经济的立法,2005年3月,党中央召开的“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并加快循环经济立法。同年7月,经委员长会议批准,将《循环经济法》的名称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强化法律的力度和约束力。[1]12月,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上,将《循环经济促进法》列入了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经反复论证和征求意见,2008年8月29日,《循环经济促进法》终于在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   所谓的循环经济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而建立的,最大限度地利用废弃物,最小限度地利用天然资源,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态负荷的一种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其终极目的在于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一条明确了法律的立法目的,即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对立法目的的分析可以看出:第一,本法强调效率,这与传统法律更加注重的公平与正义有所差别,但这并不意味着本法忽视了公平与正义,相反,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的终极目的则是公平与正义,两者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第二,本法强调环境保护,与环境保护相对应的则是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两者同样既对立又统一,经济与社会发展可能一定程度上会损害环境和消耗资源,而且这种损害是不可避免的,否则人类文明则无法前进,但是本法强调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则意在表明经济与社会发展同时也应考虑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即要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然而,本立法目的也包含着丰富的经济学原理,例如,发展或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成本与收益,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博弈,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对法律的需求与生态保护法律的供给等等。因此,《循环经济促进法》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也是一个经济问题,它的经济本质就在于通过规定生态违法的法律责任将破坏生态环境的高昂成本所导致的外部效应内部化。      二、《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成本---收益”分析      成本是指为获取某种产品或服务而支付的代价,收益则是指出售某种产品而获得的收入。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这里的成本与收益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是“由于用于某一方面而不能用于其他方面时所放弃的收益”,[2]每位厂商都希望以最小的成本,获取到最大的收益。波斯纳指出:与市场一样,法律也是在用等同于机会成本的代价来引导人们促成效率最大化。[3]因此,成本与收益问题越来越成为立法者在立法时所关注的问题。《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同样存在立法成本与立法收益的考量。立法者希望所立这部法律的成本及其执行的成本是最小的,而收益却是最大的,即寻求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来谋取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统一,致力于建设一个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循环经济促进法》从立法到施行是包含许多成本的,具体包括立法成本、执法机关执法成本、有关部门的宣传成本、各方面人员的学习成本等等,构成了从制定到实施这部法律的所有社会成本,这个成本是巨大的。然而与实施这部法律带来的收益相比,这些成本的付出是值得的。因为本法实施获得的社会收益则是更大的,其主要指环境收益和资源能源节约收益。循环经济促进法从立法到施行的社会成本衡量虽然有些困难,但却是可以衡量的,而环境收益鱼资源能源节约收益如何衡量则更为的困难,这就导致了一个严重后果,即估计不到环境损害和资源枯竭的隐形成本,从而“人们难以在法律制度中选择、发现成本最低、收益最大、最符合效率原则的立法执法机制”,[4]最终导致了过去几十年我国轻视环境保护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情形相当严重,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等已经严重破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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