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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规定》引发工商监督模式转变思考

《特别规定》引发工商监督模式转变的思考   2007年7月26,日公布并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有两大重点:严格责任和监督模式创新。基于此,工商部门在贯彻执行《特别规定》时,不仅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更要对监督模式进行适时转变。      一、做好程序监督员,实现全面监管      随着现代科学的不断进步,社会分工也更加精细和专业,监管部门在专业知识上显然很难完全跟上发展的脚步,如何进行有效监督?目前实践中有两种方式:实质监督和程序监督。实质监督是利用本部门专长(如知识和设备等),或借用社会中介机构和实验室,分析其各类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进行直接监督。程序监督是通过生产经营者遵守一种具有预防、控制作用的流程来实施的间接监督。实质监督可以鉴定产品质量,但需要专业技能、设备和较长的时间,所以只能重点监督:而程序监督只需书式检查,更具效率,能全面、全程监督。从一定意义上讲,程序监督是更先进的社会管理方式。我国程序法把部门作为程序监督员。程序监督员维护的是一种公正规则。其实工商部门很多工作都是程序式的,如企业注册登记,对企业规模、数量、布局等无法进行控制,只要书面手续齐全就必须给予登记。《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经营者的经营程序包括: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索要检验报。告。这套程序规范是工商部门近年开展的“放心示范店”和“商品准入工程”的精髓,可以说是《特别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肯定了工商部门近几年在做的这些工作。   要做好程序监督员,工商部门需要尽快制定《特别规定》的配套规章。《特别规定》指定工商部门是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程序监督的唯一部门,但仅凭一、二条之规定显然不能完全解决实际问题,工商部门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配套规章。一是明确操作上的具体问题,如责令企业停止销售而未停止的处理方式、开办市场的村经济合作社能否作为企业对待、对销售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如何监督、对销售者提供假资料如何处理等问题。二是平衡经营者权利与义务。经营者遵守程序规范增???了经营成本,应当确立一种免责权,如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于遵守程序规范的经营者免除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只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二、重点查处单一无照经营      工商部门机构齐全,队伍庞大,特别是基层所的设置,更使工商部门是一个强势部门,只要工商部门能涉及的区域。都让工商部门去监管,特别是查处无照经营。如举报人向环保局举报某塑料厂存在空气污染。该局就问举报人该塑料厂是否有营业执照,若无照就让工商所去处理;某镇开展黑心棉服装整治,召集工商和质检联合执法,在查处中只要发现是无照经营,不管其是否涉及黑心棉服装的质量问题,都让工商所处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类似的例子还很多。分析其原因,举报人更愿意向工商所举报,因为就在家门口,方便;当地政府更愿意工商所处理,因为在其区域内,好沟通;工商所也愿意去查处,因为普遍认为查处无照是职责所在。然而,无照经营是各种原因汇集而成的社会痼疾,工商部门一肩独挑其重任,就足以让看似的强势荡然无存,更让干部的职业风险成倍增长。《特别规定》对无证照行为的处罚起点10万元,这对工商部门是一种压力,更是一个契机,促使工商部门进行反思。十几年的经验证明,工商部门无法单独整治所有的无照经营行为。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治理,要从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展开,对于复杂的无证无照行为,应在政府的统筹下,寻求多方合力解决之道,变一家为主为注重部门分工。   由于法律规定与部门职责存在交叉,对于部门间的分工要有统一标准。笔者认为这个标准有两条:一是最大社会危害性标准,如无照黑心棉服装生产,其违法事实是无照经营和生产劣质服装,二者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但最大危害是生产劣质服装,应当由质检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理,只能给予无照生产合格服装的处罚,容易造成处罚过轻。同样,无照电镀、无照游戏厅、无照网吧等,都应当由相应的部门进行处理,依据最大社会危害性进行部门分工,有利于科学整治无照经营行为,确保过罚相当。二是最主要形成原因标准。在城区,无照经营场所产权证是造成区块无照经营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对这些无照经营不能单一进行取缔,因为在客观实际上其完全符合经营条件,而经营者也愿意办理证照,仅仅因为规划等原因让产权证不能使用,对于这些经营户如果进行强行取缔必然会引起民愤,但是疏导的主动权又不在工商部门。显然这些无照经营的责任让工商部门来承担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让形成无照经营的初作者承担责任,才能彻底地解决问题。   工商部门在无照整治中发挥兜底作用,查处的重点是单一的无照经营行为,也就是纯无照经营行为,如有证无照行为,无前置的无照行为等。在政府负责的基础上,工商部门还可以承担协调作用:一是无照的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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