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在WTO争端解决中适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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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在WTO争端解决中适用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   摘 要:WTO法律体系以概括性的规则为世界贸易的高效运转提供了制度框架,也正因为其概括性,在实践中由于各国对条文的不同理解产生了分歧而导致了贸易争端的产生,因此有必要澄清WTO规则的含义,由争端解决机构运用国际法上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对WTO总协定及其涵盖协定进行解释#65377;   关键词:WTO规则;争端解决机制;条约解释   中图分类号:DF4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7-0143-02      WTO法律体系要实际发挥作用,还有赖于WTO所确立的解释机制#65377;国际公法上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大部分在20世纪60年代由国际法委员会编纂成文,最终被规定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中#65377;   《公约》第31条:解释的一般规则   1.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考条约之目的和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65377;   2.就解释条约而言,上下文除连同序言及附件在内之约文外,并应包括:(a)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b)一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立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文书之任何文书#65377;   3.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的还有:(a)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解释或其规定的适用的任何协定;(b)嗣后在条约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的协定的任何惯例;(c)适用于当事国之间关系的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65377;   4.倘经确定当事国有此原意,条约用语应使其具有特殊意义#65377;一般认为,第31条包含了善意原则#65380;通常含义#65380;上下文#65380;嗣后协议和实践#65380;目的和宗旨原则,下面笔者将要就《公约》第31条在WTO争端解决中所出现的问题作一探讨#65377;      一#65380;善意原则      国际法委员会在起草《公约》草案时,将善意解释原则作为其指导思想,把它规定在《公约》中条约解释规则的第一项,表明了善意解释原则在条约解释规则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因为按照善意和法律(一般规则)来解释条约是直接来源于约定必须遵守原则[1],《公约》第26条关于有效条约之各当事国必须善意履行的规定,就是有约必守???一原则的体现#65377;善意遵守条约不仅包括善意履行条约,还要求善意解释条约;善意解释条约是善意履行的前提#65377;在实践中,DSB对善意原则的适用也形成了自己特有的要求#65377;首先,善意解释规则要求严格按照《公约》中的条约解释规则即依WTO条约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目的#65380;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进行解释,并在一定条件下求助于补充资料的应用,就成为善意解释的起码要求#65377;其次,构成善意解释的基础是条约有效解释原则,对条约的解释不应导致条约明显的荒谬或不合理#65377;另一方面,上诉机构在美国―汽油案(US―Gasoline)中也强调:“对《公约》中解释的一般规则所做的推论之一就是必须使条约的所有条款有意义和效力#65377;解释者不能随意地采用一种含义使条约的某个用语或段落归于无效#65377;”      二#65380;通常的含义      《公约》第31条第1款明确了使用词语的通常意义的原则是条约解释的首要原则,因为条约的当事国应当被推定为其所使用的词语具有通常意义的意思,“除非有充分理由做出其他不同解释,否则就应当以普通说话者的理解为标准做出解释……”[2]#65377;这也被国际法委员会所肯定,其认为“当事方的意图能从他们所使用的约文的通常含义看出来”[3],并且也得到了国际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有必要指出,被要求对条约规定加以解释和适用的法庭的首要职责,是设法按照这些规定在上下文中的自然和通常意义给他们以效力#65377;   确定通常含义的第一步是去探究有关措辞在字典上所载的含义#65377;由于大多数WTO报告都是英文起草的,因此,当争端当事方对WTO协定某用语的意义发生争议时,通过审查权威的英文字典对该用语的定义来确定用语的通常意义,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经常采用的方法#65377;   虽然可通过字典来确定条约措辞的通常含义,但是如果这样做产生了与包含这些字句的条款或文件的精神#65380;目的和上下文不相符的含义的结果,就不能依靠这个解释规则,《公约》第31条第4款也规定:“倘经确定当事国有此原意,条约用语应使其具有特殊意义#65377;”可见,将一用语解释为具有特殊意义,是经特别确定的,而不是可以随意赋予的#65377;并且在争端当事方就某用语是否拥有特殊含义发生争议时,主张有特殊含义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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