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现“卫生”到“安全”华丽转身.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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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现“卫生”到“安全”华丽转身

《食品安全法》,实现“卫生”到“安全”的华丽转身   2009年2月28日,历时三年,社会各界广泛建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终于出台,将于6月1日起施行,届时《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我国的食品管理立法经历了艰难的历程,期间发生了多起由食品安全事故引发的惨痛经验教训。《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凝聚着众多专家学者与民众的智慧和力量,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纵观整部法律,可谓亮点纷呈,许多长期困扰食品监管的老大难问题将得以解决,可以说,《食品安全法》是新阶段食品安全保证的法律依据。      明确责任,全程监管不留真空      “几个部门管不了一头猪,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长期以来,职权不清是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因此,在食品安全立法过程中,许多人建议将食品安全问题,统一由一个部门监管,以解决食品监管“九龙治水、各管一头”的问题。这种建议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由于食品生产的链条比较长,从农田到餐桌,在现阶段能有哪个部门能承担起全程监管之责?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段监管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了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该法重新明确了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确立了分段监管体制,主要是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药监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食品标准的制定。对初期农产品,对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方面的监管,即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流通、餐饮的全程监管。在此基础上,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以达到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多头、分段管理弊端的目的。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温孚江、辜胜阻表示,这应该是一个刚性机构,真正发挥协调、组织、惩治、监督等职能作用。应当说,当前这种模式是最符合我国国情,现阶段通过这种模式既能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孤岛、资源浪费、重复执法等现象,又能在全程监管分段实施的过程中,锁定责任,实现无缝对接。      加大罚责,强化经营???的社会责任      据统计,我国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经营企业近80万家,这还不包括200多万家个体工商户。如此大量的生产经营企业,显然靠监管部门人盯人是完不成监管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靠法律来建章立制,同时加大罚责,让企业不敢以身试法。为此,《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不安全食品召回等一系列制度。   在处罚力度方面,《食品安全法》明显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现行的最高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提高为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在民事责任方面,突破目前我国民事损害赔偿的理念,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可以说,《食品安全法》既充分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又能对经营者产生一定的威慑力。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对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对县级以上各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主要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      重视预防,监管关口前移      万事防患于未然,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严重后果将不可逆转。因此,维护食品安全更重要是预防事故的发生。为此,《食品安全法》采取了三个措施,将监管关口前移:   首先,统一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不完整,一直是国内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一方面是未与国际标准接轨,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我们的标准却“先出事后发布”,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是标准太多、太乱,多种标准形成冲突,既让守法的企业茫然无措,又让一些不法企业乘机钴了空子。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也就是说。食品安全标准是惟一合法的强制执行的标准,其他有关食品纯粹质量的指标,不会成为强制性的标准。   其次,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 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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