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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需要研究解决问题

《食品安全法》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实施已经一年有余,新法律赋予工商部门新职责,构建了新的监管模式,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笔者认为,在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的实际工作中,当前面临六个问题应引起关注,需要研究解决。      一、如何把握“准予食品流通经营许可”的条件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1条规定,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户要取得许可必须具备四项条件,既《食品安全法》第27条(一)至(四)项规定,这四项规定分别对“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规章制度”和“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作了明确要求。首先,虽然这四项规定比较详细,但同时也很难用书式材料予以证明。例如,什么样的场所才算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还有“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等设备设施,也很难用书面材料来确认。其次,当前农村的广大中小规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情况堪忧:一是经营场所卫生状况较差,食品类商品随意堆放;二是防尘、防虫、通风等工作不到位。   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是食品安全法对工商部门的一项新授权,在实际执行中,仍有不少难点:一是颁发食品流通许可与开展食品流通许可实地审查的具体部门须尽快明确;二是上述职责交叉或空白区域的发证监管要求须进一步明确;三是颁发流通许可的经费须迅速落实;四是新旧许可证的颁发条件与要求须有序衔接。      二、过多过细的标准和要求使转到地下的中小企业难以监管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第60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对食品检查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把食品标示和食品经营者检查食品情况记录明确为检查内容。如第20条规定了详细的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经营场地、经营者健康状况也作了明确规定。   严格标准当然很好,保存完整的记录更好。但对不少的中小企业而言,这些东西过去都没有。如果严格按此规定执行,不知道将会产生???少达不到标准的中小企业转入地下生产,产生监管盲区。      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行难度较大的问题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营企业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名称、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食品批发企业须建立批发台账;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参照食品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此项制度实际执行难度极大。尤其是对生产批号、保质期等现行条形码以外的信息记录。如何有效执行此项制度是一项重大课题。   四、违法处罚幅度有待细化与限制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提高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与处罚幅度。《食品安全法》第85条规定对违反第38条第(一)、(三)、(四)、(八)、(十)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规定对违反第38条第(七)、(九)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87条规定对违反第34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提高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与处罚幅度,各项违法处罚的起点多为二千元,上至二万、五万、十万不等。此举将有效震慑违法行为,但操作层面尚存部分问题。一是起点偏高。因为实际从事流通领域小食杂店等食品经营的人员大多为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和外来人员,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往往选择车库、车棚等租金低廉的房子作为经营场地,其消费群体往往消费力低下,获利不多,甚至不足以开销生活费。若对于他们未依法遵守查验记录制度等目前普遍的违法行为,处以二千元以上的罚款,很难顺利执罚到位,基层监管执法适用难度很大。二是自由裁量权须加以限制,罚款的幅度巨大,若不对此加以细化限制,则易造成处罚畸轻畸重乃至权力寻租等现象。      五、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将召回制度由之前的企业自律行为变成了法律责任。作为食品安全流通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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