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单证不符案例分析和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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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单证不符案例的分析和思考   一、案情介绍      2006年10月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甲贸易公司与印度乙公司在广交会上达成交易,订立了一份买卖陶瓷的销售合同,该合同规定由甲公司以CIF HALDIA价格条件向乙公司销售一批陶瓷,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2006年12月6日,乙公司根据合同规定通过中国银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信用证中表明其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约束,甲公司的交货数量是“ABOUT 8,000 SETS”,甲公司应投保“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水渍险)AND WAR RISKS(W.R,战争险)”,并要求发票要由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为CCPIT)证明。   甲公司在以往出口此类商品到印度时,习惯投保ALL RISKS(A.R,一切险)及W.R.(战争险)。甲公司在没有对中国银行广州分行交来的信用证进行认真仔细审核的情况下,按照以往的做法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并向CCPIT要求其在发票签字盖章进行证明,由于CCPIT工作人员的疏忽,他只是在发票上加盖了证明章,忘了签日期,甲公司审单时也没有发现,导致发票上没有CCPIT的签证日期。2006年12月28日,甲公司在装运港广州黄埔港将货物装运完毕后,便根据信用证中的单据要求准备全套单据向中国银行广州分行交单议付。   银行对甲公司提交的全套单据进行审核后,认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银行提出单据存在以下三个不符点:(1)提交的保险单中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的不符。信用证规定甲公司应投W.P.A.(水渍险)及W.R.(战争险),而保险单中显示的是A.R.(一切险)及W.R.(战争险);(2)海运提单和商业发票中注明甲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为7,180套,不在信用证规定的范围之内;(3)商业发票上只有CCPIT的证明章,没有签证日期。   而甲公司则认为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买方乙公司有利。至于装运的货物数量,由于信用证规定的是“大约8,000套”,而未规定具体增减幅度,因此提单中注明的7,180套这一数量也是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对于第三点,由于发票上已经有日期,如CCPIT没有签日期,就可以认为证明日期与发票的日期一样,全套都没有不符点,银行应当付款。那么,究竟谁的说法有道理呢?银行应不应该拒付?      二、案例分析      这一案例主要涉及出口商交单议付时银行审核单据的标准和原则问题。由于该信用证中已经说明其受UCP600约束,本案例主要运用UCP600进行解释分析。   UCP600第五条规定,银行仅处理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本条规定强调信用证业务作为一种纯单据业务,银行处理的对象仅限于单据,而不是货物、服务、行为的内容以及其他有关的行为(如合同担保、借款担保等)。因此,受益人应缮制和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UCP600第十四条规定了银行审核单据的标准,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必须仅以单据为基础对提示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且以此决定单据是否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构成相符提示。而UCP600第二条明确了相符提示的定义,相符提示意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提示。   UCP600第十四条d款对“单证相符”做了进一步说明,规定了单据审核标准,即单据中的内容不必与信用证、该项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完全相符,但该项单据中的内容之间,或单据中内容与其他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不得互相冲突。当然该条款并不表明银行审单时放弃了“相符”的原则,只是相对而言更为宽松和灵活。在单证和单单之间的要求已不像UCP500那样要求“等同”(identical),而是仅要求“不得矛盾”(must not conflict with),这样比过去单单之间“不得互不一致”(not inconsistent with)的说法体现了审单标准宽松化的倾向。   虽然审单的标准相对放宽了,但受益人还是要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才能顺利收取货款。UCP600第十五条规定了当银行确定单据提示相符时,就必须予以付款或议付。第十六条则规定,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确定提示不构成相符时,可以拒绝付款或议付。这两条规定决定了议付行、保兑行或开证行向受益人支付或议付货款的唯一依据就是“单证相符”。   本案中,甲公司按以往习惯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而信用证要求甲公司应投水渍险和战争险,虽然甲公司支付的保险费要比本来应该支付的更多,而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也大于水渍险,确实对乙公司有利,但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业务,银行审单议付的原则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银行只审核单据的表面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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