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利弊及完善.docVIP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一人公司利弊及完善

一人公司的利弊及完善   摘要:一人公司是公司中的特殊类型,新公司法的颁布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但是,新《公司法》对其规定仍有缺陷, 同时也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合,在立法技术上也存有漏洞,因此本文对一人公司的优点和其存在的缺陷以及其完善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关键词:一人公司;缺陷;折衷授权资本制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第五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   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这意味着以前的法律上是一直不被允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自然人和法人设立,这对于鼓励投资创业、发展经济、构建和谐公司法??新秩序都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尚存有缺陷,又缺乏相关法律和制度的配合,在立法技术上也存有漏洞,在适用中可能造成偏离立法本意的后果。本文拟从一人公司的优点和缺点及其制度完善方面进行论述。      一、一人有限公司的优点      1.一人公司制度填补了现行公司制度的空白。《公司法》既规定了法人型一人公司,又规定了自然人一人公司;既规定了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又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实质上的一人公司。通过对公司法律调整对象的扩充,增强了公司法律规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整能力。   2.公司股东的经营比较灵活。一人公司仅有惟一股东,且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额或股份;它最大的优点在于“一人说了算”。可以有效的避免经营管理上出现矛盾和冲突,使公司更能够及时有效的作出各项经营决策。   3.公司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免除了设立者的后顾之忧。一人公司的股东只要是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清楚、明晰,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就可以避免因公司的经营失败而导致倾家荡产的风险,免除了股东个人的财产因公司经营不善而受牵连的后顾之忧。      二、一人公司制度存在的缺陷      《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尚有缺陷,又缺乏相关法律和制度的配合,在立法技术上也存有漏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注册资本规定的不平等、门槛过高。新公司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同时对于注册资本的规定也过高,还要求注册资本必须一次缴足。对股东来说,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不利于公司的设立;对债权人来说,它虚构了一个形式化的、容易误导的、没有多少实际价值的债权保障;《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且必须实际到位,以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这种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与其说在鼓励新生事物的发展,倒不如说是在抑制它的成长。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得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然而在一人公司对个人存在巨大诱惑,却又没有足够的资本去设立一人公司的时候,将不可避免的出现虚假出资、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的现象。这些行为不仅会严重破坏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也必然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会侵犯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甚至可能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某种程度上,将会导致大量的皮包公司、空壳公司的出现。   2.公司将导致传统公司分权制衡机制的失灵。传统的公司基本结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立,这一体系奉行资本平等,同股同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权力清晰,相互制衡的原则。但是一人公司的出现,导致传统公司法关于内部组织结构的规定难以实现公司的意志,也不再是多数人的共同意志,而是唯一股东的意思表示。   3.实质一人公司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新公司规定的一人公司制度规范的只是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缺乏对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的规制。新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非常严格,在公司设立上,人们仍有可能通过挂名股东成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来设立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将成为对一人公司设立诸多严格规制的规避方式。      三、一人公司的制度完善      鉴于以上所述的一人公司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进行制度的完善:   1.完善的信用体系。构建一人公司风险防范制度,除了在立法上对一人公司进行严格的限定外,完善我们的信用体系也成为降低一人公司风险的手段。首先,司法部门、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都应当加大对企业失信的惩罚力度,以提高失信成本,震慑企业去守信经营,逐渐培养诚信经济的理念,并且使这种理念成为企业经营者自觉遵循的行为守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不良投资,避免他们利用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权益。其次,结合我国信息高度不对称的经济环境现状,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信息共享系统的建立与完善的力度。如信息快

文档评论(0)

317960162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