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警察劳务费之争.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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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警察劳务费之争

一名警察的劳务费之争   朋友违约:警察怒讨代理费      “我是警察不假,但这是我劳动所得,咋能不给代理费呢!”每每提起替友卖房这件事情,就职于河南省郑州市公安机关的陆千总是气愤不平。   今年62岁的陈奉贤,家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早在2007年6月,陈奉贤为出售其子所购买的位于郑州市花园路写字楼6层两套房子,曾在上述房屋处及其他地方贴出“写字楼6层504平方米招买招租”的广告,但一段时间过后却无人买受或承租。为此,陈奉贤委托朋友陆千帮助出售这两套房子,并与陆千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陈奉贤所有的位于郑州市花园路写字楼六层两套商务楼(每套房屋的面积为252平方米,精装修),现委托陆千代理出售,每套最低售价为100万元(每平方米为4365元),且由买受人承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所需的一切手续费和税费;陆千在代理销售时,如每套房屋售价超出100万元,则超出的部分,作为陆千的代理费用”。   协议签订后,陆千即在《都市信息报》登载陈奉贤售房的广告,并标示了自己的手机号码。时隔不久,市民郑某看到广告后,便与陆千取得联系,陆千告知其先看房子。郑某查看房屋时发现陈奉贤贴在房门上的租房、售房广告,遂与陈奉贤取得联系。后经郑某与陈奉贤协商,两人于2007年9月25日达成《房屋转让协议》,郑某以217万元购买这两套房子,但在支付房款时双方发生纠纷。2008年3月4日,陈奉贤和其子将房屋买受人郑某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过诉讼、执行等法律程序,郑某将购房款全部支付给陈奉贤。   当陆千得知陈奉贤已将两套房子售出并得款的消息后,当即上门要求陈奉贤按协议约定支付报酬。但陈奉贤却说这是自己努力的结果,与陆千无关,拒不同意支付。陆千一气之下,愤而将陈奉贤告上了法庭。   陆千在诉状中称:协议签订后,2007年9月,第三人郑某在看到本人在《都市信息报》第200期刊登的售房广告后,遂与陈奉贤以房款217万元和所有税费手续费由第三人承担的方式成交并达成协议。2008年4月15日,陈奉贤和第三人的买卖交易全部结清。根据《协议》约定,陈奉贤应向本人支付代理费17万余元,但对方至今拒付。鉴于??方之间的协议属于依法成立的居间合同,本人已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故陈奉贤拒不支付报酬(代理费)实属违约。陈奉贤应该支付本人报酬(代理费)1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400元(暂计至2008年5月25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奉贤承担。      特殊身份与“劳务报酬”之辩      庭审中,针对原告陆千的诉请,被告陈奉贤则辩称:陆千在媒体上盲目刊登一则广告,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故其无权要求我向其支付任何费用。同时,因买受人郑某长期不付款引起诉讼后,陆千没有参与追要房款,造成我的利息及各种损失6万元。此外,陆千是公安人员,根据《公务员法》及《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务员及人民警察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最为重要的是,我不是房子的业主,业主是我的两个儿子,我不具备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不应成为被告。故请求法院驳回陆千的诉讼请求。   对此,陆千并不示弱。他当庭出示了与陈奉贤签订的《协议》,以证明自己与陈奉贤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出示了都市信息报一份及商业定额发票一份,以证明自己为履行合同在报纸上登载广告,支出200元;出示房屋转让协议一份,以证明涉案房屋已成交;出示郑某证明一份和付给陈奉贤房款收条5份,以证明房屋成交后陈奉贤已收到房款。   面对这些证据,陈奉贤当场进行了认证:对双方签订的协议无异议,但陆千未履行协议,是陈奉贤与房屋买受人具体联系协商的;郑某与陆千有利害关系,对证明不予认可;房款收条证明是陈奉贤与郑某履行有关义务,与陆千无关。   陈奉贤接着出示了民事诉状、诉讼保全申请书以及向法院交费通知书、房屋招买招租小广告、郑某购房后未支付房款,陈奉贤向法院起诉等证据,以此证明卖房的有关工作都是自己所做。   但陆千认为,本人的义务是“代理房屋出售”,即提供房屋出卖的媒介服务,只要促成房屋出卖合同订立,并高于约定的最低售价,就履行了义务,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报酬。依靠陆千提供的信息,陈奉贤的房屋得以出售,而且陆千代理售房,与买卖人联系时,已确定了房屋售价,陆千履行了代理义务。双方之间属于居间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   陈奉贤反驳道:双方签订的代售房屋协议系无禁止条款协议,既无协议生效时间,也无禁止此协议生效后其他人不能同时销售的条款,因此在委托他人销售的同时,本人也可销售,自行禁止无过错,因此该协议系谁先销售谁得利的实现代理受益协议。何况房款没按全部约定支付给陆千,而是直接支付给本人。同时,《协议》约定的是“代理卖房”而不是“广告代理”合同。   陈奉贤接着说,我与陆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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