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虚假房地产广告诉讼案引起争议与启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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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虚假房地产广告诉讼案引起争议与启示

一起虚假房地产广告诉讼案引起的争议与启示   [案情]   上海TDH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下称TDH房产公司)于2003年10月23日、11月5日和11月12日在媒体上发布xx医院的地理位置标示与实际地理位置不符的房产广告:又于2003年11月19日、11月26日、12月4日、12月5日和12月18日在媒体上发布含“(楼盘至)外滩与四川路均在2公里半径内”广告语的房产广告。SH市工商HK分局在广告监测中发现了上述情况并予以立案调查。经过委托市测绘质量监督机构勘测、鉴定等一系列调查取证后,工商HK分局于2005年9月19日依据《广告法》第37条对TDH房产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TDH房产公司不服,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起虚假房地产广告诉讼案引起的争议与启示驳回TDH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工商HK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TDH房产公司仍不服,又诉至二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正确”,遂驳回该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在一审、二审过程中,诉辩双方在地域管辖权、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方面产生了比较激烈的争论。      一、关于本案管辖权的争议      在本案的审理中,TDH房产公司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地域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广告违法案件应由违法广告发布地或违法广告经营活动发生地所属工商机关管辖,公司所做的广告不是户外广告,公司和广告代理单位营业地均属HP区,所从事的广告发布地分别在JA区和HP区。因此。其认为工商HK分局属于越权管辖。   确立工商HK分局地域管辖权的依据应是《行政处罚法》第20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该条中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著的《行政处罚法释义》一书中明确释明为“既包括实施违法行为地也包括危害后果发生地。它囊括了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全过程”。从这一意蕴出发,广告行为不仅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的所在地,还应当充分注意到广告发布后所覆盖的地域范围,以及广告商品的特殊???。就本案来讲。涉案行为人虽然都不在工商HK分局的辖区,但涉案广告属于有形载体、大区域散发的广告。其载体是全国发行的报刊,覆盖范围广,与“违法行为发生地”意蕴所囊括的“后果地”相吻合。仅从涉案广告发布所覆盖的地域范围而言,工商HK分局即具有对该案的法定管辖权。   法院支持了这一意见。一审判决书明确指出:“《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其中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应做广义的理解,即不仅包括实施违法行为地,而且应包括危害后果发生地。针对报纸这一传媒的特殊性,本案涉及的两份报纸……发行所覆盖的范围,皆可视为发布广告后果的发生地。”二审判决书的阐理更为明晰:“《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应当包括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全过程,包括违法行为的危害发生地。对于违法广告而言,该广告所到达的地区均应当属于广告违法行为发生地。本案中,……由于刊登广告的两份报纸的发行范围包括被上诉人辖区,故被上诉人对于本案所涉违法广告进行查处,符合《行政处罚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管辖权。”      二、关于本案定性的争议      定性问题是本案争论的主要焦点。该问题的实质就是对虚假广告定义的理解问题,关于虚假广告的定义,一般以《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工商广字(1993)第185号)中的界定为准。该批复指出:“关于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据此,判定“虚假房地产广告”可以包括两层含义:   其一,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房地产进行欺诈的或者广告宣传的房地产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能认定为虚假房地产广告。   其二,广告宣传的房地产的主要内容应从房地产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方面予以判断。如果某广告宣传的房地产的效用与事实不符,即构成虚假房地产广告。   何谓房地产的效用,按照传统理解,房地产的效用一般指房地产的用途,诸如是否用于居住、商用抑或商住两用,等等。如果某广告将仅具有居住功能的房地产宣传成“商住两用”,即属虚假房地产广告。反过来讲,如果宣传的内容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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