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三类相容性风险防范与独立董事制度完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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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三类相容性风险防范与独立董事制度完善

上市公司三类相容性风险防范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摘 要]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三类相容性风险,即股东相容性风险、委托-代理的激励相容性风险和代理人能力相容性风险.由于未能解决好三类“相容性”风险问题,导致中国上市公司虽建立了较完整的治理结构,但公司治理风险并未消除。建立健全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对解决三类“相容性”风险问题具有很好的防范作用。   [关键词] 公司治理;委托代理;相容性风险;独立董事制度   [中图分类号] F83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6)11-0069-05      一、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三类相容性风险      所谓“相容”,本意指系统要素与要素之间,及要素与整体之间要协调一致,不出现冲突,若存在冲突或矛盾,则被认为是“不相容”,所以,相容性也叫无矛盾性。但由于矛盾的普遍性,现实中不相容无处不在,而相容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在企业系统中,众多行为主体(如企业、股东及其代表、董事会成员、经理层等)由于其各自实际利益和具体目标等往往存在很大差异,导致他们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冲突或矛盾,从而出现不相容。虽然对于不同的企业或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来说,其不相容程度不同,但不相容是一不争现象。笔者把与企业相关各行为主体不相容引发的各类问题定义为相容性风险问题。   目前,中国上市公司大多为国有控股公司,存在全民―国有股东代表―董事会―经理层多级代理链条,产生了多层委托―代理关系。初层委托―代理是全民作为抽象委托人委托国有股东代表行使股东权利;次层委托―代理是股东代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委托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第三层委托―代理是董事会委托经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由于契约的不完备及信息的不对称,为确保代理人不损害委托人利益,就产生了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机制是现代企业的重要制度架构,是规范公司各利益主体经济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中国上市公司治理风险防范需要解决好三类“相容性”问题。第一类是委托层股东利益不一致而引起的股东相容性问题;第二类是委托―代理的激励相容性问题,即因委托―代理激励不相容而导致代理人偷懒和滥用职权的委托―代理道德风险问题;第三类是代理人能力与公司发展要求的相容性问题,即由于代理人能力与环境要求不对称引起决策失误等问题。第一、二类为利益和动机问题,第三类是认识和能力问题。因未解决好三类“相容性”问题导致了中国上市公司虽建立了较完整的治理结构,但治理风险并未消除。      (一)股东相容性风险   股权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着基础作用,决定着公司的根本控制权和其他一系列治理结构安排,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上市公司不同股东都想争夺公司控制权,使公司治理安排体现其意志。因此,公司治理中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股东之间的矛盾冲突,隐含着股东利益不相容性风险。因一些独特原因,中国上市公司也存在大量的股东相容性风险。   1. 国有绝对或相对控股的上市公司仍存在国有股权的所有者缺位问题,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并不是真正的委托人,实际上是全民(抽象委托人)的代理人(代理行使国资权),国有股东代表往往以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因而国有股东代表之间以及不同所有制股东之间利益难以一致,导致股东摩擦,产生股东不能相容的治理风险问题。   2. 目前中国上市公司多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第一大股东因处于相对集中和控股地位把持或操纵公司,加上未全面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导致了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和大股东的利益不相容,引发一系列控股股东控制问题的治理风险。   3. 中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的不合理行政干预普遍存在,公司的重组、设立、人事任免乃至一些重大项目决策大多体现当地政府安排意志,而政府安排多维护与其有历史渊源、关系紧密的大股东利益,人为地引发不同背景股东之间的矛盾冲突。      (二)委托―代理的激励相容性风险   一般而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实际利益是不一致的,如果委托―代理激励不相容,就必然会产生委托―代理风险。由于中国多数上市公司存在三层委托―代理关系,因而也相应伴随着三层委托―代理的激励相容性风险:第一层为全民与国有股东代表之间的委托―代理风险;第二层为股东代表(通过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风险;第三层为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风险。由于中国市场发育不完全,公司治理不完备,上市公司代理人的败德行为被发现和查处概率相对较低,惩罚强度较弱,从而使委托―代理激励不相容风险非常严重。目前上市公司治理道德风险问题非常普遍,业界对该类问题关注得较多。      (三)代理人能力相容性风险   上市公司治理除了考虑股东风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以外,还必须解决上市公司代理人的“不称职”问题。目前业界对道德风险问题关注得多,而对代理人的管理能力问题顾及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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