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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与经营者合谋成因分析

上市公司大股东与经营者合谋的成因分析   【摘要】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是一种大股东与经营者合谋牟取私下收益的行为,在合谋状态下,大股东的监督检查强度高于非合谋状态。大股东与经营者的合谋行为导致中小股东收入水平下降,为确保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大股东与经营者的合谋行为的成因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合谋;大股东;经营者;上市公司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自身的控股优势,为了谋求最大的利益,不惜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而这个谋求私利的过程往往是同经营者合谋而完成的。近年来,大股东通过形形色色的关联交易侵占和挪用公司资产,操纵公司股价和利润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和稳定的发展。   一、上市公司大股东与经营者合谋的内因   1.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所有者和董事会以及公司高层管理者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责权关系而构成的组织结构,它是处理公司中各种合约,并协调与规范公司各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投资者投资企业,对投入的资本只拥有股权,而没有对公司直接经营的权利,也没有直接处置法人财产的权利。而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由于改制上市的时间不长,公司受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仍然较严重,所以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非常严重;第二,国有股所有者缺位,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是全体人民,但具体到每一个国有上市公司,产权主体却非常不明确,形成了事实上的缺位,继而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第三,董事会结构不合理,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被国有大股东操纵,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操纵企业提供了便利。   2.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制定严格的内控制度,对会计和其他经济业务的核算做出较为合理的规定,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范大股东的谋私行为,提高公司财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比较薄弱,很多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对建立内控制度不是很重视:有的根本没有建立内控制度;有的虽然建立了一些内控制度,但并不完善;有的内控制度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这些都导致了内控成本较高,而效果甚微,使大股东和经营者合谋行为在会计处理上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   3.管理人员私欲膨胀。企业管理者本应对公司的全体股东负责,然而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有利己动机,这种利己动机在信息不对称时就有可能转化为行为,进而引发谋取私利的行为。公司管理者由于拥有比他人更多的内部信息,因此就可能为了某些经济或政治利益做出有损处于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1)经济利益。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控股公司的薪酬体系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公司高层管理者的收入水平与其付出的劳动不相匹配,部分高层管理者因为心理感觉到不平衡而导致舞弊行为。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的期权制度并不普遍,但是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仍然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个人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因此,高层管理人员利用自身拥有的较多和较详细的公司内部信息优势,与大股东合谋,直接增加个人的经济利益,合谋行为带来的好处由经营者和大股东享有,而所受的处罚则由公司的全体股东来承担。(2)政治利益。上市公司大股东与经营者的合谋行为有时也有着深刻的政治利益。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形象工程”和“政治资本”,对很多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来说尤为如此。一些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为了追求政绩,提高其政治资本,谋求个人升迁,而借助于和大股东合谋用以粉饰公司的经营业绩。这是我国政企分离不彻底,市场经济不成熟的具体表现,也是上市公司产生大股东与经营者合谋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   4.中小股东自身问题。近年来,广大普通的老百姓也纷纷涉足股市,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广大的散户成为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绝大多数散户的投资行为是盲目的,往往跟随别人,而不是经过专业判断,另外,由于其资金实力的限制,他们也不可能很清楚的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因此,受到欺骗是很普遍的。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与经营者合谋的外因   (1)法律监督不力。近年来,我国在规范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健全其会计核算、完善其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方面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由于企业改革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也刚刚起步,资本市场的发展还不完善。因此,面对一些新的经济事项,法制建设明显滞后。迄今为止,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处理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经营者合谋导致的违法行为,而不是依靠法律手,对违法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2)国家监督难以形成合力。虽然国务院安排证监会、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对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检查,但由于各部门的监督功能不一,且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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