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小看货物“身份证”.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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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小看货物“身份证”

不可小看的货物“身份证”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原产地证明是货物自身的产地说明,就像货物的身份证一样。忽略这张“身份证”的有关法律规定,常常会引发国际贸易中的纠纷和损失。      案例      我国某外贸企业利达公司与新加坡进口企业福得公司达成了一笔以信用证为支付凭证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交易货物为我国原产的橡胶。在信用证中有关单据的条款中双方规定为:“正本提单1份,商业发票一式3份,以及由卖方的商检局出具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所有单据除发票外不得表示发货人或受益人的地址。”利达公司按照信用证要求进行装运后,便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出具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但商检机构却要求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上发货人地址栏不得留空。      这样,利达公司不得不电告新加坡福得公司:“由于我国商检机构强制规定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上的发货人栏必须标明发货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请立即将原信用证的条款改为:所有单据除发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以外,不得表示发货人或受益人地址。”但是,福得公司的回电称“该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将由我方提供给另外的客户,并非我方所需要,所以难以改正。如果你方不在原产地证书中表明你方的真实详细地址,而是虚构的一个地址,则我方可以考虑修改跟单信用证。”接电后,利达公司考虑到船期已很紧,如果拒绝接受福得公司的要求和建议,将会承担运费的损失。另外也以为虚构原产地证书中的发货人的地址,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汇。于是,利达公司便接受了福得公司的要求,同时福得公司也如约将原信用证的单据条款改为:“除发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外,所有单据不得表示发货人或受益人的地址。”   一切似乎进展得很顺利,但当利达公司将制好的全套单据交给议付行又寄给开证行时,开证行当即提出了单据中的不符点:“跟单信用证的单据经审核发现发票上受益人的地址与原产地证书中发货人的地址不一致,故而构成单单不符,我行无法付款,请速告单据处理意见。”因开证行提出了单单不符的异议,议付行自然不同意议付。   利达公司得此消息后,才意识到原来公司里的单证员习惯??按固定的发票格式制单,忽略了将发票发货人真实详细的地址改为虚构的地址,而此时再想置换发票已为时过晚。利达公司只得向议付行提交保证书,以“表提”方式凭担保议付寄单。但单据寄到国外,开证行仍然回复说“单据暂代保管,速告处理意见。”为此,利达公司只得求助于福得公司,请求其说服开证行接收单据。可福得公司回电却称“开证行坚决不同意接受该不符点,请直接与开证行联系”。   在开证行说买方不同意接受,而买方又称开证行不同意接受,两者相互推诿。这样将使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无人提货,不仅会造成仓库费用剧增,而且货物还可能会变质,其损失将更加严重。   出于无奈,利达公司只能与福得公司谈判,降价处理此笔货物,才了结了此案。      分析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出原产地证明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重要性。同时,我们也应分析一下,利达公司在此笔货物买卖中的失误之处和本案给我们提供的教训:   首先,在不熟悉法规和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贸然操作。   利达公司在审证时,未对跟单信用证中规定的“原产地证书不能标明发货人或受益人地址”条款给予足够的注意和重视。对我国商检机构出证和海关机构的审证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解不足。   利达公司的制单人员,往往更加熟悉的是《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中的相关规定。在此规定中,对原产地证明的基本要求是“如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则提交经过签署、注明日期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单据即满足要求。”对原产地证明的出具人的要求是“原产地证明必须由信用证规定的人出具。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来出具,则由商会出具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只要该单据相应地注明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由谁来出具原产地证明,则由任何人包括受益人出具的单据都可接受。”对原产地证明的内容要求是“原产地证明必须在表面上与发票的货物相关联。原产地证明中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相矛盾的货物统称,或通过其他援引表明其与要求的单据中的货物相关联。”   由此可见,外贸实务中对原产地证明的开具和形式上的要求是很宽泛的,只需要与发票的货物具有关联性即可。正因为基于此种认识,利达公司才认为虚构发货人地址的做法对正常结汇不会造成影响。但利达公司却忽视了法律、法规对此方面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第18条规定“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该条规定了发货人有如实申报的义务。第19条规定“签证机构接受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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