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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侵害民事救济的比较法研究   摘要:诠释了不可量物侵害的概念,对比了两大法系相关国家不可量物侵害的民事救济制度,认为我国立法与实践对不可量物侵害受害人提供的传统救济已不能适应利益均衡保护的需要,提出了完善我国不可量物侵害民事救济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 不可量物侵害 容忍义务 利益衡量 衡量补偿请求权      一、不可量物侵害的释义   不可量物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其大体包括煤气、蒸汽、臭气、烟气、煤烟、热气、噪音、震动、光等,随着科学文明的发展,其种类实有与时俱进的态势,因此,如果以列举式来界定,往往会产生遗珠挂漏的情形。①由于诸如此类的物质在日常生活条件下普通人群无法对其做感官上的量化,而且它们在传播弥散过程中具有空间上的广延性、方向上的不确定性,加上其自身物理、化学的变化,在到达侵害地时就成为不???量的了②可以说不可量物是没有确定、具体的形态,不能用传统的衡量方式加以计量,但能因人的行为而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物体。而不可量物侵害则是指不可量物侵入邻地造成的干扰性妨害或损害。   二、不可量物侵害民事救济的比较法分析   (一)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   在不可量物侵害问题上,德国立法者为了实现经济发展和人们正常生活的双重保障,一改传统“零或全部”的救济模式,通过利益衡量限制了受害人的停止请求权,同时大量扩张了他们的容忍义务,然后运用衡量补偿请求权对受害人给予救济,以求各种利益的平衡。在德国,不可量物侵害的救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维持相邻共同体关系的存续,在侵害非属重大的情形下,受害方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二是相邻一方致另一方重大损害,而经利益衡量又不能禁止侵害方的活动时,受害方就其损害享有衡量补偿请求权。即使是重大妨害,如果是因对土地按当地通行的方法使用而引起,且该妨害不能通过对此类使用人在经济上可得期待的措施加以阻止,那么对该妨害也须容忍。三是相邻一方致另一方重大损害,且不能依衡量补偿请求权对损害予以补偿时,受害方得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请求禁止、关闭营业活动本身。③   (二)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   在法国,通过判例形成的近邻妨害责任成立的唯一实质性要件是损害的“异常性”或“过度性”,因责任成立是以侵权法一般条款为依据,所以其救济形式有两种: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恢复原状是责任的第一性效果,但考虑到其所涉利益的复杂性,在具体方式上采用了诸如“中间排除侵害”、“部分排除侵害” 的折中形式,如改善工事,也即为防止妨害命令加害者采取必要措施,改善工事,如仍不能防治继续发生的损害,则命令停止该加害活动的全部或一部。④这样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形灵活地兼顾双方的利益。   (三)英美的私益妨害制度   英美法中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相当的是私益妨害制度。⑤私益妨害的救济方式包括普通法上的损害赔偿与衡平法上的禁令。一般而言,损害赔偿是比较常用的救济方式。而禁令的适用则有较多争议,主要是因为妨害产生的原因行为大都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有用性和公共福祉性,过度保护受害人,反而会有妨碍企业、经济及科技进步之虞,从而引发公民就业等社会问题,因此法院在发布禁令之前往往要运用双重衡量原理,减少禁令的适用。同时也不忘对被害人的保护,将原来的救济方式作了相当的调整,创设了“部分适用禁令”和“代替禁令的损害赔偿”两项新的制度。可见,私益妨害制度的重心及精微之处在于在客观要件上运用所谓“共存共荣原理”,鉴衡损害是否具有实质性及非合理性。在妨害的排除问题上,充分运用利益衡量来协调个体权益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对经济效率和公平正义作出平衡。   三、我国不可量物侵害民事救济的现状   《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一直是适用《民法通则》第83条、124条的规定来处理不可量物侵害的纠纷。但是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往往给法官的擅断提供了空间,很难在侵害者和受害者、经济发展和公民权益中灵活、公平处理,影响了社会稳定。《物权法》的颁布正式确立了不可量物侵害制度,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但是该规定仅仅是界定了不可量物,而对于如何构成不可量物侵害,如何衡量不同的利益,如何提供救济仍然是空白的,这不免使新的《物权法》大打折扣。所以,在不可量物侵害及其救济制度上,我们仍有必要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充分运用利益衡量原则,加入一些调和性救济制度,从而形成一个有机结合的、能兼顾各种利益保护的救济制度。   四、国外制度对完善我国不可量物侵害民事救济制度的启示   不可量物侵害的民事救济包括侵权法的救济和物权法的救济,但我国立法和司法多是从物权法角度进行规制的,笔者也不例外。物权法上的救济以停止行为请求权为主,但如果严格适用停止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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