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博标志保护上海经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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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博标志保护的上海经验   世博会本身是一项公益活动,世博会的相关标志作为世博会的精神和物质载体,同样具有公益性。同时,由于举办世博会的投入巨大,一定程度的市场运作也是办博的必要手段。因此这些标志还具有商业性。兼顾这种两重性,在发挥相关标志公益价值的同时充分利用其商业价值,是成功办博的重要条件。   对世博会标志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      狭义理解是指《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对世博会标志的定义。范围限定于2010上海世博会,标志性建筑、上海世博会的域名等标志未明确规定在内,上海世博会的正式参展者专为世博会设计使用的徽记等更是被排斥在外。对世博会标志的广义理解为:所有与世博会这一特定活动相关的标志,以及其组织者为从事与世博会直接相关的事务而使用的标志,即上海世博会相关标志(以下均称为“世博会相关标志”,以与《条例》所称之“世博会标志”相区别)。   申博徽标于2000年底提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于2001年7月获得特殊标志登记。上海世博会的名称、申办机构名称及主题词等特殊标志的申请则是在2003年提出的,并于2004年获得公告。申博徽标的及时登记为世博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打下了重要的基础。它不仅为申办阶段官方的宣传和民众的公益使用提供了规范,也为打击侵权提供了法律武器(如后面将谈到的“弘辉房产案”)。此外,申办机构还对主题词、口号、宣传画等作品进行了版权登记。在2004年12月1日《世标条例》施行后,以上标志中属于《条例》规定的保护范围的,如申办机构名称、申博徽标等标志,已根据《条例》进行了备案并获得公告。      申办阶段      随着申办上海世博会的宣传全面展开,申办机构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以及灯箱、广告牌、宣传册和纪念品等载体,使上海世博会的相关标志高频、大范围地出现于公众视野,在一定范围内几乎达到家喻户晓的程度。上海世博会的名称及简称(如“世博会”、“世博”),还有“申博”等文字组合也逐渐衍生为有特定含义的名词,成为与世博会相关的标志。   这一时期,对世博会相关标志权利的侵犯形式主要表现为:   1.在商业行为中,直接使用世博会相关标志,或将本企业的产品或标识与世博会扯上关系。   2.将世博会相关标志稍作改变,用于本企业的经营业务或相关商品、服务以及广告中。比较典型的一例――“弘辉房产案”即发生于这个时候。涉案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它将自己开发的楼盘命名为“士博汇弘辉明苑”,并在使用中刻意强调“士博汇”三字,将申博徽标略作变形,作为楼盘标志使用于自己的售楼宣传折页中。该公司还使用了其他一些手法,如在工地上张挂“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士博汇让住宅更精彩”的横幅等,意图表明其楼盘与上海世博会具有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商业关联。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侵权者主要是利用世博会相关标志的知名度及其所蕴含的商机,趁权利人把注意力放在标志的非商业目的使用上之时,钻了权利人对标志使用管理的空子。   因此,这一阶段的标志保护工作应该有标志维护和打击侵权两方面内容:   1.对于“世博”、“世博会”等具有特定含义的文字组合,应当以特殊标志的形式予以保护(商标注册也是可行的保护方式,但是注册成本较高,且当时申办机构还未考虑对标志的商业性使用)。   2.对于侵犯世博会相关标志的行为,应当通过行政或司法的手段,维护相关知识产权权益。当然,在维权的时候,应该对使用者是否为商业目的使用相关标志进行界定。只有明确了商业目的和非商业目的使用的界限,才能对各种“搭便车”行为予以抵制。回顾历史我们发现,申办机构(即这一时期的世博会相关标志权利人)没有对标志采取过多的保护措施。这或许是因为,当时国际社会申办2010年世博会的竞争十分激烈,中国申博能否成功还不是定数,申办机构不仅要考虑维权的成本(如诉讼、注册商标等),也要考虑打击侵权对民众热情的影响――“搭便车”的行为在很多时候被公众理解为“打擦边球”,尽管其合法性受到置疑,却往往被认为是“合理”的。   申办机构的克制在某种程度上促成了一批与世博会无关的“世博”商标的诞生。从商标注册的相关资料可以看出,很多“世博”商标都是在这段时间内产生的(由于商标审查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所以一些“世博”商标在一年或两年后才得以公告)。当然,并非所有在这一时期产生的“世博”商标的拥有者都具有“搭便车”的恶意。但申办机构对世博会相关标志的宣传力度和保护力度的不协调的确助长了“搭便车”者的气焰。      筹办准备阶段      这是一个由申办阶段向筹办阶段过渡的阶段。首先产生了上海世博会的组委会、执委会以及世博局等机构名称。接着,上海世博会会徽诞生,同时随着会歌、口号的征集,产生了若干世博歌曲和口号。而申办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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