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国家风险监管方式与新巴塞尔协议协同性浅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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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国家风险监管方式与新巴塞尔协议的协同性浅析   一、 国际银行监管协议的几个焦点问题:       巴塞尔规范的经济权限与协调范围   金融业务的国际化使金融主体的经营行为越来越紧密地与世界各国与地区的经济联系起来,金融业务的复杂性造成近十年的金融危机已经影响了世界的经济安全。金融监管在各国经济安全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金融监管制度也必然走向国际化。   各国在金融风险进一步国际化过程中探讨从职能、功能与操作上都能够适应国际规范的金融监管模式显得极为重要。   1.巴塞尔国际金融监管规范的难点:国际规范与金融超越国家主权的国际监管   第一,巴塞尔委员会为国际的非权力组织:不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文件   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国际组织,但是,它是当前世界上唯一具有权威性与广泛性影响的组织,它具有经济主权的???响与干预能力,却不具有经济主权强制力的国际机构。因为,巴塞尔协定不是一个具有等同于主权国家所应该遵守的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但是,此蓝本的指导性对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行为及对未来国际金融领域经营管理协调是具有不可忽视的战略意义。   所以,各个国家采取何种监管模式与制度以协同于巴塞尔监管规范成为该协议是否取得良好效果的关键。   第二,巴塞尔协议的权威性:协议规范是各国的监管标准的指导性文件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作为十国集团国家银行监管当局的组织,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协议被世界100多个国家所采用。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全面修改协议,新协议于2003年底定稿,并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2004年7月31日,新资本协议第三稿已经征求完世界各国银行监管当局的意见。   这些规则与制度的制定是国际社会对金融市场进行规范的预定思路与规划,金融业经营对世界各国与地区经济所造成的影响约束在可调控的范围内。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几个原则: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   第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涵盖的三个内容。1987年1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金融监管委员会召集十国集团成员(包括: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和瑞典,以及卢森堡和瑞士)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12个国家中央银行行长会议,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建议》。1999年6月3日修改征求意见稿出台,也就是《新资本协议》,初稿于2001年初正式公布。   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关键内容涵盖三个最基本的原则内容:   原则一:资本充足率要求;   原则二:外部监管原则;   原则三:信息披露的市场纪律。   其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为银行经营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世界各国与地区协同国际规范的原则   原则一:资本充足率:最低资本充足率实施方式分析。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的首要原则是最低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协定将该比重的评价标准纳入了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全新的基础之上,同时协议又对风险的难度与种类作出的可供选择的指导性思路与方式。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各国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该最低不低8%的要求。资本协议要求各国银行应该使用先进的风险计量方法评价风险等级,从而确定资本充足水平。协议建议各国银行可以采用内部评级确定风险函数计量加权风险资产。   原则二:外部监管:央行监管流程与外部监管分析。2001年通过的《新资本协议》中规定了外部监管原则。《新资本协议》文件规定:“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是否具备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这应包括对授权和职责分配的明确安排;将银行承诺、付款和资产与负债账务处理方面的职能分离,对上述程序要进行交叉核对资产以保护完善、独立的内部或外部审计,以及检查上述控制措施和有关法律规章遵守情况的职能。”   金融机构能否有效地建立起来符合“巴塞尔新资本协定”要求的内部风险控制的外部评级体系关系到金融安全与风险的规避效果。   原则三:市场约束:信息披露与市场纪律分析。   第三支柱规定了金融风险监管的市场纪律原则,它要求金融机构可靠而及时的信息披露。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市场纪律主要目的是为强化资本监管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支持。为此《新资本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巴塞尔委员会建议,任何具有一定规模的国际银行需要全面地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在披露频率上,委员会建议:“至少在每半年披露一次;对于过时就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同时,委员会鼓励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多渠道披露信息。   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协同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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