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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几个法律问题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法律问题   摘要:世贸组织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时间限制、解决效率、上诉审查等方面,发展和完善了关贸总协定的不足,它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使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由关贸总协定框架下的“权力导向”发展到现在的“规范导向”。自世贸组织建立以来,该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了大量的国际贸易争端,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   关键词:世贸组织;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磋商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6-0074-02      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建立了世贸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在组织功能上补充和完善了关贸总协定(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严重缺陷,是保障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关键因素。DSU是WTO协定的附件二,它与其他的贸易协议,共同构成了规范世界贸易的重要规则。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渊源   国际法律渊源,指国际法规范的产生、形成过程、程序以及规范的表现形式 [1]。根据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下文简称《1947GATT》)的第22条、第23条,解决了一定数量的贸易争端。GATT在其后近五十年的争端解决实践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经验,也暴露出本身的法律缺陷。世贸组织成立后,继承和发展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形成WTO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以《1947GATT》第22条和第23条为法律渊源[2]。   《1947GATT》第22条规定了缔约国之间进行磋商的权利,“对于任何缔约方提出的影响本协议实施的任何案件……缔约国各方给予充分磋商的机会。”由此可见,GATT对于解决贸易争端,遵循了和平解决的原则,避免各方之间贸易战的发生。第23条规定提出磋商请求的必要条件、多边解决争端的主要程序及授权报复等。依据第23条的规定,争端产生的条件是“缔约国一方如果认为其依GATT协议可以直接或间接得到的利益由于另一方的原因而丧失或减损(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或协议目标因下列原因而无法实现:其他缔约国怠于履行义务;其他缔约国施行了违反协议的措施;其他??因的存在等,则该缔约国可向相应的当事国提出要求。”这样就更明确了贸易争端产生的前提形式。   二、WTO争端解决的运作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程序运作上可分为磋商、申请专家小组、专家小组成立、上诉审查以及执行五个阶段。   (一)磋商   磋商是设立专家组等后续程序的必经阶段。磋商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以区别于GATT框架下争端持续拖延的情况。根据DSU第4条规定,磋商被请求方应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10天内作出答复,并应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进行磋商。但双方可另行商定进行磋商的时限。如对方未在10天内作出答复,或者未在30天或商定的时间内进行磋商,则请求磋商方就可直接开始申请设立专家组。   (二)申请专家小组   DSU第6条规定,请求方应以书面方式申请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最迟应在该请求首次列入争端解决机构议程后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予以成立,除非在该次会议上争端解决机构以协商一致方式决定不成立专家小组。”磋商的最长期限为60天,从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算。如果在60天内磋商仍达不成协议,请求方就可以申请设立专家组,这是请求方的一种“诉权”。例外情况下,请求方完全可以在60天过后继续与对方进行磋商。但是,即使请求方不愿在60天结束后继续磋商,也并不意味着60天期限结束后,请求方就立即提出设立专家组的申请。   (三)成立专家小组   根据DSU的规定,专家小组人数限定为3人,其中一人为主席,“专家小组的组成应迅速通知各成员国”。特殊情况下“当事方在自成立专家小组之日起15日内同意一个5个组成的专家小组”,专家组可定为5人。专家组应由非常合格的“政府官员或非政府人士”组成,在遴选人选方面,各成员的“独立性、经历丰富、经验宽广”尤为重要,且专家小组应至少包括一名发展中成员方的成员。专家在争端解决的司法程序过程中,应对争端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争端双方提交申请后,专家组在6个月内作出裁决。被起诉方可以对专家组的成立提出异议,但机会只有一次。在争端解决机构召开第二次会议后,对专家组的任命不能再提出异议。根据DSU规定,除非各方协商一致,向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更换专家组。专家组的报告通常应在6个月内提交争端各方,在紧急案件中,例如处理与易腐烂货物有关的案件的期限缩短至3个月。若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报告,应以书面告知DSB延迟时间的原因并提出预交报告的预估时间,但是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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