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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和解形式和效力

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和解的形式和效力   摘要:诉讼和解的形式和效力的关系因国而异。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只要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和解协议记入法院的有关记载手续中,和解即可发生终局判决的效力。但在英美法系国家,诉讼和解的形式,则对和解的法律效力有着直接的影响。   关键词:民事诉讼和解;形式;效力;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5-0235-02      一、民事诉讼和解概述   民事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于诉讼系属中在法官面前,以解决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为目的,就彼此间的争议互相让步或作出妥协,从而终结全部或一部诉讼的诉讼行为[1]。诉讼和解的形式是指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所具备或应具备的形式规范特征,而诉讼和解的效力,则是指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诉讼系属本身,所发生的法律上的作用或影响。诉讼和解的形式和效力的关系因国而异。在大陆法系,诉讼中和解的具体形式一般不影响和解的法律效力,只要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和解协议记入法院的有关记载手续中,和解即可发生终局判决的法律效力。但在英美法系,诉讼和解的形式,则对和解的法律效力有着直接的影响[2]。   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和解的形式与效力   在英美法系国家,诉讼中和解主要有和解契约和和解裁判两种形式:   (一)和解契约   英国的和解契约许多是由组织和解的律师负责进行的,律师代表当事人将和解的有关条款记载在律师所写的案情大纲上,就意味着和解作为契约的成立。这种和解契约是纯粹私法意义上的,相当于成立一个取代原先诉讼原因的新合同,不具有诉讼法上的强制执行力[3]。   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不当然终结诉讼。要想终了正在系属的诉讼程序,有两种方法:(1)根据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第1款1项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书记室提交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撤回诉讼的书面协议,以此终了诉讼程序;(2)当事人双方以和解协议为基础,向法院申请合意判决。   (二)和解裁判   1.英国的和解裁判。英国的和解裁判通常有两种形式:第一,当事人达成和解之后,可以申请法院将和解事项记载在裁决上,从而形成以和解协议为内容的裁决。这是一种通常形式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第二,“Tomlin”裁定。Tomlin裁定的内容主要有三项:(1)载明受诉法院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立场,即“鉴于原告与被告已就附件上载明的条件达成协议,因此,本院命令除有关执行这些条件的程序外,进一步的程序一律中止进行。”(2)载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条款的规定。(3)有关诉讼费的规定。在裁定中,法官对附件所载和解条件,既不表示批准,也不表示不批准。按英国判例,和解的内容可以超出原诉讼标的的范围。   Tomlin裁定没有直接的执行力,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执行程序分两步进行:第一,对方须先申请法院作出令违反和解条件的一方履行和解义务的裁定。第二,如果后者不按裁定履行,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程序较烦琐是Tomlin裁定的不利之处,但Tomlin裁定的和解条件不公开,且可列入其他裁定所不能吸收的复杂的和解条件,是其优点。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都会自愿执行,不需要进行上述的分两步走的程序。以上两种由裁决记录下来的和解方式,又称为合意判决(Judgment by Consent)。   1999年生效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在其“诉讼指引”的第40C章中规定了一种新的和解裁决形式,即“整体性和解命令”。依“诉讼指引”第40C章第1条的规定,“整体性和解命令”主要适用于支付一定金额的案件,既可以用于开庭审理前,也可以用于开庭审理之后,还可以适用于特殊情形之需要。如果当事人是在诉讼开始前和解,应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23章“申请法院命令的一般规则”,申请法院在命令中记载或批准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审理程序,则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交有关文书、证据、整体性和解的建议草案,以及其他使法院信服的充分信息。在此基础上,法院可以制作整体性和解命令。   2.美国的和解裁判。过去,按照英美普通法,原告可以在诉讼中自愿停止诉讼(Discontinuence),这样做并不构成对将来再起诉的阻碍,但英美普通法有一种称为Retraxit的制度,即在公开庭上原告作出的自愿放弃诉讼(Renunciation)表示,其结果是诉讼终止并阻止就同一诉讼原因再行起诉。双方就和解条件达成协议后,就可以援用这种办法。   按照现行法,双方协议停止并不阻碍再次起诉。除非双方协议不再行起诉。结束经和解的案件,还有另一种办法可以使用,即由法院作出合意判决(Consent Judgment)。合意判决将以原告为胜诉方,以协议金额为判决的内容。双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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