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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权间PK赛高校宿舍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

两权间的PK赛高校宿舍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   摘要:在我国,高校作为一个事业单位,虽然不是正式的国家行政机关,但仍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高校宿舍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间的冲突已经是愈演愈烈的话题。由于高校宿舍管理行为的双重法律属性,则必然带来公权力与平等主体间私权力的冲突。通过高校的人性化管理和学生觉悟性的提高,高校宿舍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间的冲突会得到圆满解决。   关键词:高校管理权;学生宿舍;学生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C93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8-0213-02      大学是千万名莘莘学子心中神圣的殿堂,而宿舍作为学生日常生活、学习、休息的场所,更是大学生在校生活最重要的部分之一。于是,宿舍生活幸福与否直接影响大学生在校生活质量的高低。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中规定,高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管理权,但在现实中,囿于传统观念和行政管理的特色,高校在学生管理方面的很多做法都是违反宪法关于基本人权规定的。如今,高校学生诉高校侵权案已不是新鲜话题,从公开贫困生私人信息,到开除怀孕的女大学生,高校管理与学生隐私权间的冲突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话题。仅就宿舍管理人员是否有权随意进入学生宿舍检查这一话题,大家就众说纷纭。本文中,笔者仅就日前发生于某高校宿舍管理方面的两件案例作几点法理分析,以抛砖引玉,引起大家更多的思考。   案例一:2007年10月13日晚,山东某高校学生宿舍管理科在未经过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进入学生宿舍,突击检查学生使用违禁电器情况。检查人员将搜查到的热水棒、电饭锅、吹风机等物品一并没收,并将违纪学生进行了公示。   案例二:在案例一发生后的宿舍卫生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的检查重心从地面卫生转移到搜查违禁电器上。在学生上课不在宿舍的情况下,检查宿舍卫生的宿管科人员私自翻查学生衣柜底、书架内侧及阳台纸盒内的物品……并将查到的违禁电器没收。   案例发生后,此高校学生反映强烈。案例中涉及两种权力间的冲突问题,高校宿舍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学生们认为学校未经其同意就进入宿舍??查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一、高校宿舍管理权的法律性质和权限分析      在我国。高校作为一个事业单位,虽然不是正式的国家行政机关,但仍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我国《教育法》第28条就明确规定,高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管理权。学生宿舍管理科是高校后勤管理部门之一,经学校授权,其享有对学生宿舍进行管理的权利。在此层面上讲,宿管科与学生之间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间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宿舍管理权是公权力。然而,如果从现代民法的角度出发,高校作为民法意义上的大学法人,其与学生之间,就住宿这一问题上更应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从这一层面上讲,学校就是出租人,而学生是承租人,两者间是私法上的平等主体关系。   由于高校宿舍管理行为的双重法律属性,则必然带来公权力与平等主体间私权力的冲突。在本文宿管科检查学生宿舍的两件案例中,宿管科的行政权无疑是对学生隐私权的限制、甚至侵犯。   宿管科检查学生宿舍的行为可以视为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行为主体合法、行为权限合法、行为内容合法、行为程序合法和行为的形式合法。前文中笔者已经考查了宿管科的主体资格,在此笔者仅就宿管科行为的权限、程序及内容上的合法性进行考查。   首先,作为合法的检查行为,宿管科行为的权限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然而,在该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中只是规定了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各项规章制度,并没有写明宿管科享有的行政权力。在案例二中,我们看到,检查人员竟然将藏在学生衣柜底下的和学生书架内侧的热水棒都搜查出来,可见其检查的范围和力度的彻底性。笔者认为,虽然宿管科检查宿舍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学生安全、防止因使用违禁电器而引起火灾发生,然而就其行为的实施程度来看,已经严重的超越了法律赋予的权限。   其次,从案例一的事发过程来看,宿管科的行为在程序上也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的执行过程应在有效的时间内并以合法的形式进行。而宿管科是周六晚上夜进宿舍,更甚者,在其实施检查行为之前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是“先斩后奏”。其“迅雷不及掩耳”的势态让人瞠目。学生周末休息权及宿舍隐私权的保护根本无从谈起。   再次,笔者认为,宿管科检查行为内容上的合法性也值得推敲。在案例二中,检查人员是以日常检查卫生的时间和理由进入宿舍,却实施了搜查违禁电器的行为。日常宿舍的卫生检查是对学生宿舍的地面、床铺、卫生情况的一种检阅,仅限于视觉也就是“看”这一层面,而其行为却是“无所不用其极”,全方位的手动搜查违禁电器,其行为确有“挂羊头卖狗肉”之嫌。      二、学生宿舍的法律性质和学生隐私权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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