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什么需要少年法院简单但却容易被忽视理由.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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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什么需要少年法院简单但却容易被忽视理由

中国为什么需要少年法院简单但却容易被忽视的理由   一、是什么决定了少年司法应当是特殊的和独立的      少年司法最基本的特殊性是什么?是否特殊到需要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体制?我认为,决定少年司法的应当是特殊性和独立的原因中,最根本的有两个:   第一,少年司法所针对的群体是特殊的:成人是理性的人,而未成年人是非理性的人。这首先是一种事实。经常有人对少年是否真的是非理性的人提出质疑,持这种观点的人能够非常轻易的找出许多似乎很有说服力的个案来支持他们的质疑。但我很遗憾地告诉他们,即便是在今天,生理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现代科学仍然大多数都提供了支持少年与成人在理性程度上存在差异的观点。而且这种观点日益得到了科学证据的支持。一个最近的例证是:200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洛普诉两蒙斯(Roper v.Simmons)一案作出裁决,禁止对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判处死刑。美国许多科学家和律师均认为,对未成年人大脑和行为研究的进展,在这个决定的产生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大量神经科学和行为学的当代研究成果表明,大脑的发育一直持续到25岁左右,那时候最后一块发育的区域是前额叶,而前额叶具有阻止人们作出轻率、冲动决定的作用。认为“成人是理性的人,未成年人是非理性”更是一种社会观念,是人类社会长期进化,特别是近200年以来逐步形成的一种社会观念。这样一种长期形成的社会观念,决不会仅仅因为几个少年恶性案件、营养水平提高导致生理发育“缓慢”提前等因素而立即改变――如果改变是可能的,也将会是漫长的。   第二,少年司法所针对的行为是特殊的,如果说成人犯罪是一种“恶”,那么少年犯罪则是一种“错”,一种社会之错、成人之错,一种孩子在成长道路上难以完全避免的错,也是需要宽容、爱心、甚至是“放任”去纠正的“错”。   现行法律制度最人的悲哀莫过于“错”、“恶”不分,把“错”当成“恶”来对待,用对待“恶”的方式对付犯了“错”的孩子。很多同志习惯于用“研究恶”的刑法学思维考究少年犯罪,我们的法律体制实际上是在用以理性的成人为假设对象而制定和设计的刑法典、刑诉法典、刑事司法体制去处置犯了错的孩子。   自1984年11月大陆第一个少年法庭建立22年来,我们一直在努力避免法律制度中“错、恶”不分的悲哀,但直得今天,它仍是需要我们继续以一种把它当作事业而非职业的方式去努力追求。      二、儿童医院与少年法院      有一种非常有代表性的意见认为,我们现在有了少年法庭为什么还要建少年法院?在这里我恕请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做一个选择题,并思考为什么会做这样的选择?   你的宝贝孩了病了,你会选择到什么地方去就诊?   A普通医院的普通科室   B普通医院的专门儿科   c专门性的儿童医院   我想每一个真正,而不是“口号”式的把孩了当成宝贝的成人,都会选择c――专门性的儿童医院。   同样的道理,当一个地方,比如说上海,已经有条件、能力和水平建立专门性儿童医院的时候,我们为什么不建呢?为什么我们要满足于普通医院的专门儿科,而无视这种成人社会对待孩子的自然情感和普通百姓的热切期望呢?      三、什么是少年法院的价值以及少年审判机构完全从普通法院中分离出来的必要性      独立、专门性的少年法院最大的价值在于追求和相对具有――“挽救最大多数孩子的最大可能性”。那可能并不是绝对的事实,但却是值得尝试、选择和期望的。正像当孩子病了,我们大都会选择到儿童医院就诊一样。   少年审判的价值绝不仅仅在于单纯地追求对犯了“错”的孩子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和等价报应。我认为,少年法官所肩负的社会责任,要远大于他们所担负的法律责任。正像当你把重病的孩子交到一位医生手中,你并不希望他是一个只知道冷漠、机械而又严格执行医疗规章制度的医生一样。   要实现“挽救最大多数孩子的最大可能性”这一价值诉求,必然要求建立个别化的少年司法模式,少年法官的角色及其运作必然是富含感情的、积极主动的,使得少年审判机构和少年法官出现“社会化”和“非中立”的特点,这是对传统的以消极、中立为特征的所谓“现代”司法相矛盾的。   附属于普通法院的少年审判机构一方面难以实现“挽救最大多数孩子的最大可能性”这一价值目标,另一方面也很可能对普通司法体制造成损害。简单来说,现行将少年审判机构附设于普通法院的做法,难以避免少年司法与普通司法“两受其害”的结局。      四、一位著名法学家的下意识判断与少年司法的稳定健康发展      前一段时间,我有一次机会和国内一位著名法学家“讨论”少年法庭。他下意识地认为,素质差的法官才到少年法庭。我冒着极大的风险、小心翼翼地谈了一些自己的想法后,他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修正:少年法庭里的法官政治素质应该不错,但“业务素质差”估计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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