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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加拿大反倾销法挑战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加拿大反倾销法的挑战    一、中国企业面临着加拿大反倾销法的挑战      加拿大是世界上第一个正式对反倾销进行立法的国家。1903年,加拿大在修改其1897年关税法时首次增加了反倾销的规定,此后又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从而形成了世界上最早的、比较完备的反倾销法律体系。   迄今为止,加拿大对我国产品已提起20余起反倾销案,占其反倾销案件总数的大约30%。从所涉产品来看,中国出口的钢铁、自行车、鞋子、鞋垫、公文夹、大蒜等,都是加方攻击的目标。1981年5月,加拿大针对我国的第一起反倾销案正式立案,是对我国的防水胶鞋提起的。90年代后期以来,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较以前有明显增加。随着中国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和中加贸易的增长,加方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数量必然继续增长。      二、加拿大反倾销程序的基本特点      反倾销法是20世纪的产物。加拿大属于判例法法系,但其反倾销法主要以成文法形式出现,主要有:《特殊进口措施法》和《特殊进口措施法实施细则》、《加拿大国际贸易裁判所法》、《加拿大海关与税务总署法》。此外,还有许多立法与反倾销调查有关,如《海关法》、《联邦法院法》和《联邦法院程序规则》。   1、双轨分权。加拿大反倾销程序的最大特点,就是双轨分权制。所谓“双轨分权”,是指由相互独立的两个国家机构分别负责倾销和损害的调查工作,分工制约,最后确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根据SIMA等法律,加拿大海关与税务总署负责倾销及相关调查工作、加拿大国际贸易裁判所负责损害及相关调查工作。只有当这两个机构同时作出肯定性裁定时,才能征收反倾销税。   为进一步加强分权制约,加拿大反倾销调查程序按时间顺序被分解为立案审查、初步损害调查、初步倾销调查、最后倾销调查、最终损害调查等五个阶段。CCRA负责立案、初步或最后倾销调查;CITT负责初步及最后损害调查。如果任何一个阶段出现否定性结论,整个反倾销程序自然终止。总之,双轨分权制的目的是削弱CCRA作为行政机关的权力、加强CITT在反倾销程序中的作用。   2、半司法、半行政程序。第一,CITT的半司法地位。由于CITT的独立裁判所地位,它的决策程序非常司法化。在正常情况下,CITT通过公开听审决定是否存在损害,有权传唤证人、接受专家证据、控制听审过程。CITT有关文件送达和裁定申请(Motions)的手续,也比较接近一般法院程序。当然,CITT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因为它不受严格的证据规则约束,可以采用二手证据(Hearsay)。另外,虽然CITT幕僚中有很多律师,但CITT成员(Member)往往不是法律行伍出身。第二,CCRA的半行政程序。相比之下,由于CCRA受国家税务部长和财政部长的双重领导,其倾销调查程序基本上是行政性的。为了获取充分证据,CCRA不但会发放问卷、进行书面调查,还会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见面,但在初步或最后调查阶段,却没有义务举行听证。CCRA还拥有广泛的行政裁量权。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够充分,它甚至可以自行指定其他数据。   3、书面陈述为主。在加拿大反倾销应诉中,书面陈述具有决定性作用,其反倾销程序本质上是一个书面程序。另外,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第6条,如果应诉人不把口头材料转换成书面材料,反倾销主管机构可以对相应资料不予考虑。   首先,调查问卷(Questionnaire),它是CITT和CCRA收集信息的一个重要手段,涉及十分琐碎的计算和论证过程。其次,幕僚分析报告(StaffReport),该报告由CITT的经济学家和其他专家在分析所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写就,主要内容是分析加拿大相关产业的产业结构。最后,如果形势适合,CITT有权采用书面听审形式、不采用口头听审。即使口头听审,当事人和律师也必须将自己的证言和论点,以证人证言和辩护备忘录等书面形式事先提交CITT。   4、时限制度严格。总体而言,任何一个加拿大反倾销程序,从正式立案、进行初步损害调查,到作出有无损害的最终决定,时间上不应当超过255天。      三、中国企业的应诉策略      1、初步调查阶段。如前所述,加拿大反倾销程序是一个连环套程序。在初始阶段,只要使CITT不能得出初步损害的结论、或者使CCRA不能得出初步倾销的结论,就可以使整个反倾销程序流产。因此,应诉人的及早介入,虽然会增加初始阶段的法律费用,但实际上可能省却余下程序、节省大量开支。   在这个阶段,如果加国本土产业不能提供足够证据、CCRA也查不出更多证据,或者调查对象提供的资料证明没有倾销,那么CCRA就必须终结整个调查程序。此外,即使调查对象有一定倾销行为、但并不构成“实质性倾销”,那么CCRA通常也必须终结反倾销程序。所谓“实质性倾销”,是指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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