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变迁地区差异.docVIP

中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变迁地区差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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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变迁的地区差异   内容提要: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方法,分析了中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变迁的地区差异。认为中国客观存在的区域间经济资源的非均衡性分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地区经济差距,决定了各个区域、各个地区之间在同一制度安排下所产生的结果不同,因而造成了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区际差异。   关键词:农业;经营制度变迁;差异   中图分类号:F30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07)02-0058-03      中国客观存在的区域间经济资源的非均衡性分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地区经济差距,决定了各个区域、各个地区之间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存在着动力与压力的差异,因而相同的初始制度安排变迁的速度和结果不同。这种情况在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演变中表现得格外明显。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为解决生计问题而自发生成的制度创新,因而制度实施从一开始便带有浓厚的“均田制”色彩。这在最初的制度环境条件下以及制度设计者所面临的约束下是唯一可行的制度选择。然而由此引发的便是土地的超小规模经营问题,制度在激发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的同时,不仅造成了土地资源因田垄过多而形成的土地资源浪费,而且对农户在解决温饱问题后进一步的致富目标形成了限制,当然从宏观上造成了中国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的限制。于是,在既定的土地承包条件下,怎样实现土地的规模经济问题便成为农地制度变迁的基本方向。   从“均田制”到规模化经营的制度创新首先是从东部沿海开始的。相对于中西部来说,东部人地矛盾表现得更加突出。根据统计资料,1985年,中国东部的农业人口人均拥有耕地量折合成市亩仅为1.92亩,如以每户5人计算则为9.6亩。相当于中部地区(2.92亩/人、14.6亩/户)的65.8%和西部地区(3.51亩/人、17.55亩/户)的54.7%。很明显,由于土地规模的硬约束,东部地区农民所面临的发展动力和压力远大于中西部地区。土地的超小规模一方面使得农民无法从规模经济中实现其致富目标,另一方面又把大量的农业劳动力和资金从土地经营中解脱出来,转而用于多种经营和非农产业的发展上。随着乡镇企业的崛起和农村产???结构的调整,东部地区农民的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且日益地以非农收入为主,这就使得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步弱化。   东部农村非农产业的迅猛发展,使经营超小规模农业的机会成本越来越高,土地经营权平均分配的缺陷也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为一部分以非农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对承包的土地实行粗放经营乃至撂荒[1]。统计资料显示,1993年与1984年相比,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和广东六省的粮食播种面积由4.17亿亩减少到3.81亿亩,减少8.6%;粮食总产量增长?2.4%?,与全国平均增长12.1%相比,相差9.7个百分点。1993年,广东省撂荒50万亩,浙江省冬季撂荒高达700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28%[2]。   由超小规模经营所引发的农业经济比较效益下降和土地撂荒问题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高度关注。1987年中共中央的5号文件中就指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沿海地区、大城市郊区等条件成熟的地方,要不失时机地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1993年中央的11号文件进一步指出,少数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方,大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的地方,可以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见,对承包土地作必要调整,实行适度规模经营。1995年中央再次重申,“必须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深化改革。要在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鼓励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在中央政策的指导下,以东部地区为主,一些地方开始着手探索对土地产权关系进行调整,创新出许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制度。   时至今日,中国农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到底有多少种土地制度创新形式,造成土地制度多元化发展的原因是什么,目前尚无定论。在众多文献中比较权威且引用较多的说法有骆友生等人提出的三类和姚洋提出的六类。骆友生将农地制度创新主要归纳为“两田法”、“规模经营”和“四荒拍卖”三大类,认为“两田制”始于东部,更多地推广于中部;“规模经营”是大城市市郊和沿海发达地区的主要形式;而“四荒拍卖”则是由山西吕梁地区首创的西部地区的制度创新[3]。骆友生等人的分类反映了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的实际状况,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骆友生等将后期农地制度创新的原因归结为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但还是有值得商榷之处。一是“规模经营”的提法本身就不规范,事实上“两田制”也是规模经营的表现形式之一;二是“四荒拍卖”所涉及的并非农田,而是荒山、荒坡、荒滩和荒沟。姚洋依地权的个人化程度将农地制度创新归纳为六类:“大稳定、小调整”,以山东平度县为代表的两田制,以机械化集体耕作为特点的苏南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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