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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经济组织企业化思考

中国农业经济组织企业化的思考   摘要:企业是近代社会规模比较大的经济组织,它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农业企业也是如此。中国农业经济组织由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经济组织往农业企业的过渡经历了一个艰难的探索过程,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延长承包经营期限和鼓励农民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决定,为中国农业企业的大量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政策保证,可是,这样产生的企业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采取一些措施来兴利除弊。   关键词:企业化;规模化;集约化;中国;农业经济组织   中图分类号:F30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6-0018-02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支持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问题,这实质上就是支持农业经济组织的企业化,可是,在承包经营权流转基础上产生的农业企业存在很多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兴利除弊呢?      一、中国农业经济组织企业化的挫折      在历史上,人类社会的农业经济组织基本上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经济组织。可是,在近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发达国家的农业实现了由小生产往社会化大生产的过渡,其农业经济组织.也实现了从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经济组织往大小农场的演变,也就是完成了往农业企业的演变。这种农业企业,在保留了传统社会经济组织优点的同时,有更大的规模,有利于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有利于对土地进行集约化经营,成本相对降低,规模经济效益明显.显示出明显的优越性。   在中国的近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经济组织也出现过,他们基本上是一些有一定农业经营能力的人,为了种植某些经济作物,租赁一定的土地形成的,还有一些具有官僚背景的垦殖公司,这些企业的行为大多表现出短期化倾向,寿命一般也不太长,对中国的农业和农村基本没有产生什么影响。   可是,中国的有志之士为了改变中国农村的落后面貌,一直在进行着让中国农业经济组织企业化的探索,希望通过使农业经济组织扩大,发挥大生产的优势,使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劳动效率得到提高,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从而提高农??的经济水平,同时,还要防止农民贫富两极分化。   这种尝试基本上都是以组建合作制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的,在20世纪20年代,合作制理论在中国传播,也有了一些实践,著名学者梁漱溟先生亲自动手在山东邹平县组建了几个持续时间很短的合作社,国民党政府在大陆执政时,也通过国有银行,在农村扶持了一大批不成功的金融和其他合作社。   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者在带领共产党实现武装割据,有了自己的根据地以后,就一直把推动互助合作运动作为根据地政府的重要工作,这种努力一直持续到20世纪50年代,终于使中国大陆农村全部实现了合作化。这种合作化活动是通过在政府主持下建立各种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以及人民公社,逐步演进的。他使中国农村的经济组织都成为突破家庭界限、有一定规模、具有大生产形式的经济组织,这种经济组织,我们以后把他叫做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严格地说,合作制经济组织,或者说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也是一种企业组织,他应该具有企业组织的一切优点,他们也可以演变为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在理论上,我们认为,在这样的经济组织中,农民一方面是经济组织财产的共同所有者,另一方面是经济组织的共同劳动者,是在为自己劳动,应该有更高的积极性,又采取了大生产的组织形式,可以进行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应该有更高的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但是,在实践中,从经济组织的角度来看:为了这种经济组织的存在和稳定,我们没有尊重这种经济组织产权主体的所有权,无论是农民个人或是农民集体,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他都没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财产,没有权利选择经营方式,甚至在具体的经营管理方面,在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这些问题上,还必须接受政府的干预和指导,但是,他们必须承担经济组织经济后果责任,也就是说,生产资料所有者没有权利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方式配置组织资源,仅仅有权利承担后果责任,经营方面的不合理性就是不可避免的,组织在经济方面的低效益也就是不可避免的;同时,为了社会的稳定,我们没有尊重经济组织和劳动者在劳动岗位匹配方面的选择和再选择的权利,参与合作社的农户家庭成员就是该经济组织的天然劳动者,也基本上只能是该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从经济组织方面来说,他没有权利选择劳动力,但他拥有一群天然的劳动力,从劳动者方面来说,他没有权利选择劳动单位,也基本上没有权利选择劳动内容,甚至在劳动时,他也不知道自己的劳动会给自己带来多少报酬,但是,他有权利无条件地在该经济组织中劳动,于是,劳动的低效率也就是不可避免的。      二、农业经济组织企业化的新问题      经济组织的改革,是以推行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名义进行的,党和政府顺应农民的要求,把土地等生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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