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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产权结构演变经济学解释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产权结构演变的经济学解释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目前,解决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与现实经济形势的矛盾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为此,以不同结构的产权本身并无优劣高下之分、其优化或变迁的原则与路径却存在着最优为逻辑起点,在改革三十多年间中国农村土地制度调整的政策及其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变化这两类基本事实基础上,文章检验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产权结构,得出如下结论:现阶段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产权结构需要优化而非变迁,对其进行优化的重点应该是农地的使用权,优化使用权的主要方式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关键词:产权结构 激励 农地产权 使用权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自改革开放以来就以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形式存在,这一产权制度的基本目的是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这一制度的主要受益者应该是农民。此制度的产权结构是收益权为农民和集体共有,处置权为集体和农民共有,所有权集体所有,使用权农民所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的收益权归集体所有的部分,其实质是集体代替国家来行使收益权,其收益最终归国家所有。处置权中集体的处置权主要是其对所有权的处置,农民的处置权是其对使用权的处置)。这一产权结构自1979-2008年一直保持着相对的稳定,国家三十年来多次对农地产权制度的政策并未改变其基本结构,且有加强的趋势。通过考察国家三十年来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调整内容及调整后农民收益的变化情况,我们试图来把握这种结构农地产权的运行状态,充分了解产权中的“四权”在这一制度中的运行轨迹。了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三十年中的不同时期产权结构与经济环境相适度,进而明晰现阶段应该对这一制度进行优化还是变迁以及优化或变迁的基本思路。      不同阶段农地产权制度政策及农民因政策而产生的绩效      根据国家对农地产权制度的政策特点,我们将改革三十年分为六个阶段,即1978-1984年、1985-1989年、1990-1992年、1993-1996年、1997-2003年、2004年以后。本文分别对这六个阶段内国家实行的农地产权制度政策及农民因政策而产生的绩效(农民因农地产权结构的调整而带来的绩效主要是以农民不同时期的收入及各种收入变化为衡量标准,这里剔除了农民外出务工的收入及其它非农地产权制度本身变化给农民带来的收入)加以综述。   (一)第一阶段:1978-1984年   政策方面对于产权中的农地使用权的配置包括:在1980年中共中央75号文件推动下,农村开始实行承包制。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延长土地承包期”和“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的说法,农民获得了农地的承包经营权。收益权的配置上包括:按照实现的产量获得劳动报酬,以“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为基本分配方式。与此同时,国家提高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1978-1984年间农产品平均价格提高了53.8%。对粮食价格的提高属于国家将收益权让渡给农民,因此属于收益权的变化。这一时期,农民所有权一直归集体所有,处置权中农民对使用权的处置有所增加。农民因上述产权变化而带来的收益包括:1978-1984年中国农业产出增长42.23%(林毅夫,1992)。农民的纯收入由1978年的133.57元提高到1984年的355.33元,而其中农业收入由1978年的15.15元增加到1984年的181.41元。农民纯收入中农业的收入占61.73%,其中农业增产的贡献占55.40%,农业产品价格提高的贡献占44.60%。   (二)第二阶段:1985-1989年   在收益权方面,国家实行“双轨制”价格体系,粮食的合同价格仍旧偏低,差距不断扩大。与此同时,国家对农业的投入在不断地减少。农民自身使用权方面:收入中对土地进行投资的部分很少了。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涌入乡镇企业。所有权这一时期仍旧没有变化,处置权中农民对使用权的处置能力实际在降低。相应地,此阶段的农民收益变化为:农民纯收入仅从1985年的397.60元增加到1988年的544.78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只有1.2%。而农民收入中农业收入只从1985年的191.46元增加到1988年的221.65元,农民农业纯收入中的农业收入部分实际为负增长。   (三)第三阶段:1989-1992年   农村的经济形势继续延续上一阶段的情况。收益权方面:国家对粮食的收购价格增长缓慢,在1990-1991年,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是下降的,而同一时期农民需要对农业增加投入才能保证农业的产出。农民收益方面:纯收入从1989年的601.67元仅增加到1992年的783.90元,农民纯收入这几年的实际增长只有0.7%,其中1989年实际下降1.6%。对于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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