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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现状及对策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及对策   摘要:出口信用保险是帮助企业规避出口风险,政府鼓励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的工具之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出口企业面临的风险剧增,当前的出口信用保险滞后,阻碍了中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参考发达国家相对成熟的经营模式,针对出口信用保险的制约因素,提出了完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策略。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企业;制约因素;对策   中图分类号:F74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0-0145-02   收稿日期:2010-02-11   作者简介:王素玲(1972-),女,河南漯河人,专职教师,学士,从事经济贸易管理研究。      一、当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      (一)出口信用保险缺乏法律保障   正确的立法,能够起到良好的指导和约束作用,规范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使出口信用保险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日韩两国都是先立法,后成立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日本在1950年就已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法,建立了总的出口保险体系,2001年建立了独立的出口保险行政法人,使贸易保险完全从政府的直接经营中脱离出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从开展到现在还没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仅在2004年的《对外贸易法》中,在法律上确认了出口信用保险,但对出口担保政策、保险政策、保险费率基准、国家风险及限额控制,以及出口信用保险的具体投保事项,如承保范围、委托追偿、保费率、损失界定等方面,到目前为止还未明确做出全面统一的规定。   (二)缺乏风险基金的补充机制   由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还处在发展初期,缺乏风险基金、有效补充和透明的预算管理机制,导致保险机构在超风险的状态下承担保险责任,既影响外贸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体系作用的发挥,又影响中国出口企业参保的积极性。其他一些国家通常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赔付列入国家预算,进行年度审核和调整。如美国进出口银行的年贷款限额、保险和担保限额都要经国会批准;法国每年在编制国家预算时,都要列支用于政策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用,费用支出根据执行机构(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对一年内保费收入、理赔支付以及追索还款等项目的预测来确定。而中国迄今仍未建立透??的预算机制,导致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缺乏财政保障,使得出口信用保险不能及时发挥其作用。   (三)出口信用风险评估体系不完善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目前已推出《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建立了信用风险评价系统,但在具体业务操作中使用的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及各类信息很多都是出自外国机构或者公司之手。这种不完善的风险评估管理体制,既不利于中国企业准确地掌握信息,对不同国家区别对待,也影响了它们对国外企业的预测和评估。   (四)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效率低   1.承保方式不灵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通常强调统保原则,即拟投保的出口企业必须将其适保范围内的所有出口全部投保,不得选择其中的某一项业务投保或某一买方投保,也不能只选风险高的业务投保,但一些出口业务即便不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也是安全的。这样会使出口商的优良业务与较劣业务均纳入保险范围之内,保险机构可以分散风险,防止逆向选择。   2.保险机构还规定了许多免责条款。例如,在货物交付承运人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他保险承担的风险引起的损失;由于买方在货物交付承运人前未取得进口许可所引起的损失等,保险公司都不予以赔偿。   3.承保条件的限制。从承保的地区来看,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企业的出口和投资多集中在国外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望而却步的第三世界国家,而且,中国对向发展中国家出口信用保险限额较低,承保条件门槛过高,总体上对向发展中国家出口的支持力度不大。   (五)大多数出口企业缺乏风险意识   很多出口企业对风险认识存在问题。有些企业缺乏风险意识。很多企业认为,他们出口的大多是欧美发达国家或老客户,合作过很多次,没有风险问题,偏重于对出口商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而忽略了对出口信用保险中的各种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进行评估,所以没有必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甚至一些企业明文规定只做信用证,不允许放账,认为信用证没有风险。事实上,有一些外贸企业风险防范意识比较薄弱,对于出口信用保险不了解,更不会借助信保的保证作用,而是盲目相信合作多年的客户,出现信用问题导致损失惨重;有些企业对风险过度意识。如果碰到D/A,D/P等非信用证结算方式,企业是避而不谈,而坚持信用证或是T/T方式,把一切风险拒之门外,这虽然避免了风险,但也失去了很多商业机会;还有一些企业认为保费成本支出高。由于中国产品附加值低,利润少,而且大多数的中小型企业由于自身规模的限制,资金不够充裕,而且融资渠道狭窄,所以出口商品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的商品,这类产品附加值不高且利润偏低,很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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