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妆品卫生法规形成与发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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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妆品卫生法规形成与发展

中国化妆品卫生法规的形成与发展   20世纪80年代末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化妆品从奢侈品渐渐转变为生活必需品,形成了巨大的消费市场。丰厚的利润和巨大的市场空间,吸引了大批投资者。至90年代末的近10年时间里,已建立大小2000多家生产企业,化妆品产业初具规模。随着这一朝阳产业的形成与发展,化妆品生产、经营与流通环节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特别是化妆品卫生安全问题.引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成为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焦点。专家、研究人员,生产商及社会各界呼吁政府建立健全我国化妆品管理法规,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规范化妆品流通市场,制定一套较为完整的化妆品管理法规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建立化妆品管理法规的出发点      据卫生部门1985年调查,在沈阳市长期使用祛斑化妆品的妇女中,有人体内的汞含量是正常人的8倍;1988年,贵州省200多人遭受含高浓度剧毒苯酚制成的祛斑霜毁容;1989年,湖南株洲某厂工人使用未经检测的含汞新原料生产的美容霜,有33%的使用者皮肤损伤。此后,因使用化妆品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事件接连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化妆品卫生安全无人监督管理;(2)一些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仓促上马,行政部门对此缺乏控制手段,(3)消费者缺乏化妆品安全使用知识;(4)化妆品标识不规范;(5)虚假夸大的广告宣传泛滥,造成不良后果。   根据统计资料分析,化妆品出现的安全性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使用禁用原料和超量使用限量原料,使化妆品具有一定的毒副作用;(2)使用被微生物污染的化妆品,致使病菌侵入人体;(3)化妆品成分中的某些化学物质作用于皮肤及器管粘膜后,引起刺激性接触皮炎;(4)化妆品内存在的致敏性物质引起皮肤过敏。   面对国内良莠不齐的化妆品企业和件件令人痛心的化妆品毁容事件,化妆品卫生安全已成为社会的公共问题。为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和促进行业发展,保障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性能,满足消费者的健康需求,1985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着手制定化妆品管理法规和卫生标准,开??了我国化妆品卫生管理的立法工作。      二、化妆品管理法规的基本框架      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卫生部于1987年5月正式颁布一系列以《化妆品卫生标准》为主要内容的行业法规,并于198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些法规规定了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要求和卫生指标的检验方法,建立了化妆品原料及产品的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主要包括:(1)《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2)《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GB7917.1-7917.4-87):(3)《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GB7918.1-7918.5-87);(4)《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791 9-87);(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87)(1995年修订)。      (一)化妆品卫生标准   《化妆品卫生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生产过程中各环节的卫生要求,特别是对微生物和有毒物质提出了具体的限量标准,同时在化妆品包装材料、化妆品标签及卫生指标的检测方面也做出明确规定。   化妆品卫生标准是国家标准。按照我国《标准化法》规定,涉及人体健康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因此,化妆品卫生标准是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技术准则,是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技术依据。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1989年9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分6章35条。   《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设立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验机构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条例》从使用形式、使用方法和使用目的上对化妆品做了如下定义: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这一定义是化妆品卫生法规的基准点。   《条例》将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和进口化妆品等类别.实施分类管理,对化妆品原料、产品卫生质量和安全性实施卫生监督。生产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进口化妆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后方可进口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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