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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建立监察制度思想理念

中国古代建立监察制度的思想理念   摘要:封建社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行政权力的膨胀,这将在某种程度上削弱皇权,进而影响封建专制制度的根基。中国古代建立监察制度的基本理念,就是要监督和制约膨胀的行政权力,剔除不利于封建皇权统治的因素,避免国家政令实施中遇到障碍,改善官僚体系运转模式,维护封建统治。   关键词: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思想理念   中图分类号:D0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1-0194-02      南宋叶适说:“规切谏诤,以人主之得失、国家之大体为己任者,谏官之职也;明于人臣之忠邪,以排击奸佞、肃清班列为己任者,御史之事也。”[1]我国封建监察制度在封建国家管理活动中具有制衡调节、规范法制、惩戒褒扬、沟通信息、预防弥补等职能,是调节封建国家机器使其得以正常运转的平衡器,是封建君主实行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的最有效工具。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表明,以决策为职能的权力机关和以执行为职能的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它们之间经常发生权力不均的矛盾,当监察机关失去调控制衡效能时,权力就会出现严重的倾斜和失控,反之,当监察机构充分发挥调控作用时,封建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就会比较协调,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就相对巩固。中国封建统治者之所以能在辽阔的疆域内将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帝国维持两千多年,其中有些王朝统治长达数百年,这与最高统治者充分运用监察力量控制百官臣僚是分不开的。因此,严密监督、控制百官,避免国家政令在实施中遇到障碍,剔除不利于统治的因素,使国家在安定的环境中得以发展,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维护封建统治的延续,监察制度功不可没。   一、权力的扩张性,需要建立监察制度来调控   监察作为国家职能的一部分,和司法制度、军事制度迥然不同。它的职能不是直接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和颠覆行动,而是监察、制衡国家机关及其官员,是国家管理系统中的一种自我约束机构。《册府元龟?宪官部》在议论监察起因、性质和职能时说:“古之王者建邦立制,设都鄙官府之治,分班爵品职之序,创刑???以洁暴慢,修礼范而别等威,百职并分,万邦承式,乃设纠督之任以专察之事,刺检凶愚,抨正违谬,然后内外之政允,厘奸宄之萌自塞者。”商鞅在总结历史上“有法不胜其乱”的原因时指出,根本上是“法之不行,自上犯之。”[2]所谓“上”就是指统治阶级内部的王公贵戚及官吏。韩非则更明确指出:“乱之所生六也:主母,后姬,子姓,弟兄,大臣,显贤。”[3] “犯法为逆以成大奸者,未尝不从尊贵之臣也。”[4]即使出现了民乱,也往往是由于吏乱造成的。“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5]如何治吏?韩非提出了“督责之术”,即通过严加监督和处罚来驾驭百官。朱元璋对监察御史等风宪官谕之曰:“风宪须严明以驭吏,宽裕以待民,如有奸贪强暴虐良善者,尔等就逮其人鞠问审决,然后以闻。”[6]朱元璋对御史提出的“严明以驭吏,宽裕以待民”的要求,可谓道出了监察的调控职能。   监察首先是为了适应统治者长治久安的需要,它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它为了维护整个统治阶级根本的、长远的利益,不仅需要调整统治阶级及其领导集团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把阶级冲突限制在“合法形式”的范围内,防止阶级矛盾激化而把整个社会消灭,而且需要调整统治阶级及其领导集团的内部关系,限制个别成员“私人利益”的过分膨胀,防止“整个自身阶级利益”受到损害。   作为国家组成部分的监察制度,其建立正是首先适应了统治者长治久安的需要,通过以官纠官的形式,承担了约束统治阶级及其领导集团的内部一些人的特殊利益之职责,充当了国家整体利益与官吏个别特殊利益、君主与百官、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以及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等诸方面关系的调节器和制衡器,使之“水火相济,盐梅相承”,稳和对立面的冲突。因此,监察看起来更像代表社会普遍利益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   二、皇权的至上性,需要建立监察制度来维护   监察制度作为封建制度的子系统,它的政治属性受到母系统的严格制约。考察中国古代封建政治制度,其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就是君主专制。在这种政治制度下,君主高高在上,独裁专制,统治一切,所谓朕即国家,“主有专己之威,臣无百年之柄”[7]。皇帝就是国家的同义语,国家的一切权力皆源于皇权,归于皇权。但是,天下之事,从行政到司法,从经济到军事,仅靠君主一人亲理是无论如何也难于应付的。君主的最高统治权要得以行使,还需要设置遍及全国的统一官僚机构,需要依靠庞大的官僚集团来实现。《韩非子?观行》说:“虽有尧之智,而无众人之助,大功不立。”同书《难二》又说:“凡五霸,所以能成功名放天下者,必君臣俱有力焉。”作为专制君主,所需要的统治机构应当是既不妨碍君主独裁,又能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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