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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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

中国古代法的“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   摘 要:中国古代法究竟是“家族本位”还是“国家本位”?专家学者们往往见智见仁#65380;各执一词“家族本位”是“国家本位”的起源和基础,“国家本位”是“家族本位”的发展和变异#65377;“家族本位”起源和发展于父系氏族至春秋时代,“国家本位”崛起和壮大于战国秦汉之后#65377;“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的关系在春秋战国时期表现为儒法斗争,汉武帝以后表现为礼法合一#65377;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唐律》是“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充分融合与统一的产物#65377;?   关键词:家族本位;国家本位      1 中国古代法“家族本位”的形成和原因?      前资本主义时代全人类各个民族的法大多呈现“义务一团体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的普遍性的表现#65377;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告诉我们: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65377;古罗马法就以其“法大于权”与私法特别发达等性质而呈现出“个人一权利本位”的特点#65377;中国古代法虽然在总体上属于“义务一团体本位”,但是所谓“团体”这个概念,在“质”上面来讲是明确无误的,然而在“量”上面来讲却是含糊不清的#65377;小的“团体”可以小到一夫一妻的个体家庭,大的“团体”可以大到整个民族#65380;整个国家,同样是“团体本位”,但是这个“团体”在“量”上面的大小却是至关重要的,甚至足以影响和左右法的发展和整个社会发展的方向#65377;?   中国古代法的“团体”落实在父系大家族这一级社会组织结构上,呈现出“家族本位”的特点#65377;从中国古代法的起源到清末修律,“家族本位”自始至终是中华法系的最重要的基础和组成部分,并与后来居上的“国家本位”分庭抗礼#65380;利益均沾#65377;对此我们必须予以充分的认识和重视#65377;?   所谓法的“家族本位”也好,“国家本位”也罢,实际上讲的是法反映的是哪些人的意志,保护哪些人的利益的问题,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问题#65377;?   自从有了人类就有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65377;?   荀子说: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65377;”?   《吕氏春秋?恃君》说:“凡人之性,爪牙不足以自卫,肌肤不足以捍寒暑,筋骨不足以从利避害,勇敢不足以却猛禁悍,然且犹裁万物,制禽兽,服狡虫,寒暑燥湿弗能害,不唯先有其备,而以群聚邪?群之可聚也,相与利之也#65377;利之出于群也,君道立也#65377;故君道立,则利出于群,而人备可完矣#65377;”?   这里都提到和强调了“群”,早期的人类是依靠“群”的力量才能够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中生存和发展起来的#65377;然而他们都没有提到这个“群”里面有没有家庭#65377;?   这个“群”究竟是由一个个独立的个人组成,还是由一个个家庭组成的呢?这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65377; ?   恩格斯说:“在家庭紧密结合的地方,群只是一种稀有的例外#65377;反之,在自由的性交关系或多偶制盛行的地方,差不多是自然地组成了群……为了使群能够组成,家庭的纽结须要放松,个体须要重新自由#65377;?   ……动物的家庭和人类的原始社会是两不相容的东西;脱离动物状态的原始人类,或者根本没有家庭,或者至多只有动物中所没有的那种家庭#65377;一种没有武器的象正在形成中的人这样的动物,即使互相隔绝,以成对配偶为共居生活的最高形式,就象韦斯特马尔克根据猎人的口述所断定的大猩猩和黑猩猩那样,也还能以不多的数量活下去#65377;但是,为了在发展过程中脱离动物状态,实现自然界中的最伟大的进步,还需要一种因素: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65377;” ?   人类社会最早的社会组织是由三四十个人组成的“整个一群男子与整个一群女子互为所有”的没有家庭的“原始群”#65377;科学共产主义是“自由个人的联合体”,原始群是“个人的联合体”,或许从这个意义上讲,原始社会又可以称原始共产主义社会#65377;由于生产力的极其低下,个人的利益甚至生命必须依靠群体才能实现,由于利益的高度统一,因此整个原始群团结得象一个人#65377;如果我们谈法的本位,这时的法本位绝对是“原始群本位”#65377;这里必须强调说明:原始人的高度团结的原因不是思想觉悟或者道德观念,而是个人利益,为了个人利益必须首先维护群体利益,群体强,个人兴,群体衰,个人亡#65377;这种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的高度统一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极其低下,是因为个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的自然结果#65377;?   虽然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的状况或许永远不会改变,但是生产力的极其低下的状况却在慢慢地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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