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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现状下程序正义缺失问题探讨

中国司法现状下的程序正义缺失问题探讨   摘要: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不断深入的今天,中国传统的“重实体而轻程序”思想对我国司法理念和执法信仰影响至深,我国司法现状下程序正义缺失问题依然很严重。本文主要从程序正义概述,我国司法现状下的程序正义缺失情况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等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程序正义 司法现状 正义      一、程序正义概述   1.程序正义的含义   程序正义是英美法系的法律传统。其基本理念在于强调裁判程序的合法与合理性。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可以说,程序正义本质上体现在程序运作的过程中,法律决定的做出依赖于这种过程的正义。可以这样概括地描述程序正义:任何法律决定的作出必经正当的法律程序,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实现的保证。   2.程序正义的价值   在西方社会,程序正义之于法律的价值逐渐得到了普遍的接受与认同,但是关于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问题,人们对此一直争论不休。这其中有关于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的分野。程序工具主义认为程序正义是追求结果正义的需要,是为实现结果正义而采用的手段。程序本位主义认为,程序正义优先于实质正义,它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它自身的独立价值。但是这种争论并不否认程序正当性的必要性。有趣的是,人们还习惯于通过结果的正义与否来评价程序正义。如果说程序本位主义实质上体现的是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那么程序工具主义则为程序正义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外在评价标准。而关于程序正义的价值究竟是实质正义实现的手段,还是其自身价值的实现?如果承认,只有透过程序正义这一公正的程序活动来使得正义的裁决结果不失偏颇,那么可以说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不可分割,他们是相互结合、依存的关系。   二、我国司法中的程序正义缺失   1.中国历史上的程序正义观   从古至今,“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一直影响着我国的司法实践。就法律传统这一因素分析,与西方自然法传统进行比较,可以得出一些有益结论。西方传统正义观得以形成,即正义源于自然法,而自然法高于人类法,因此人类活动必须符合自然法则下的正义,必须遵守自然法则和秩序,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调整手段和行为规则,更应该符合正义之秩序要求,而程序正是使法律达到这一要求的必要条件,程序正义也成为了法律不可或缺的价值目标。基于此,程序正义观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得以逐步确立。而在中国古代社会,长期以来从未产生过自然法观念,统治人们思想的是以“礼”为代表的世俗化伦理纲常。传统法治的背后其实是人治,统治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实施、废止法律,无需受到上位法的约束,法的普遍性、至上性、正义性都失去了基本的话语基础,程序正义更无生存之可能,从而造成了中国历史上程序正义的极端缺失。而这种程序文化正义观念的先天缺失和不足,又造成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观念。   2.中国司法现状下的程序正义的缺失现状   首先,我国长期以来对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认识不足。追求结果正义的指导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在英美法系,传统的国家文化强调对人权的保护,突出个人主义,并依靠程序正义保障个人权利。而在我国,传统的文化当中特别是儒家思想强调国家本位、集体主义,然后牺牲个人利益,以违背程序正义的方式来顾全大局和整体,从而导致程序正义的严重缺失。这从我国的立法理念上也可以窥见一斑。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3 条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这就意味着,只有当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并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判决时,法院才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如果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但没有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法院就此是否进行制裁,尚不可知。另外,实体法律规范几乎都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规定,但诉讼法中却没有规定相应的规定。客观上造成的印象是实体法是硬的,程序法是软的,遵守与不遵守没什么两样,这大大降低了程序法的价值。   另外,司法实践中对程序正义的价值重视不够。无论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关于实体问题一直是司法界追求的目标,而对于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是否公开、公正,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却被忽视了。而且,轻视程序的现象并不能得到有效遏制,这更加加重了轻视程序的现象。   三、中国司法现状现状下程序正义缺失的对策   1.保障法官独立。   作为司法程序中的裁判者,是当事人寻求公力救济中最为关键的因素。然而,司法程序中,作为世俗人的裁判者也无法摆脱中国固有的熟人社会各种关系的影响,很难做一个中立的判决。戈尔丁认为,独立、中立是以一种公平方式运行,给予当事人一种受公平待遇之感,因为公平能够促进争议解决并在当事人心中建立信任感。我国司法受制于行政的现象异常突出。虽然法律规定,我国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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