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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制度反思与重构

中国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摘要】放宽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准入条件是2006年农村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只贷不存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于2008年开始在全国铺开。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目标市场定位偏差、发展环境欠佳以及后续成长空间受限等一系列问题。要想有效实现农村金融改革的政策初衷,需要重新反思与建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完善监管体制,以正向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三农领域。   【关键词】小额贷款 激励机制 独立监管      2006年,农村金融改革纵深发展的标志是决定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允许各种社会资本参与到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的试点。2008年,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指导意见,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得以在全国推广。截至2009年底,全国的小额贷??公司总数达到了1334家,注册资本金为821.98亿元,资金应用达到了940.86亿元,总体贷款规模占整个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比重为0.19%,在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许多试点公司在一年多的运行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定位及目标客户与原先预期的政策目标相距甚远,在破解“三农”及微型企业金融服务难之困境方面并未达到理想的目的。本文分析了试点运行的基本状况及其遭遇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在现有金融体制框架的激励约束机制下,小额贷款公司制度不可能取得理想的政策绩效。改进小额贷款公司对三农与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必须转换思路突破原有体制的束缚,重构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安排。   一、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目标客户偏移,定位失准   金融管理当局在试点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以“小额、分散”为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明显偏离了服务于三农与微型企业的政策目标。比如黑龙江牡丹江新创新小额贷款公司的个案研究及山西省80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实地调查都印证了这一判断。牡丹江新创新公司没有单笔50万元以下的贷款,也没有发放农户贷款;最早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也被认为是成功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平遥县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危机爆发后以支持企业渡难关为由,大量发放企业贷款,至2009年6月末,该公司的企业贷款余额2987万元,占比为39.14%,同比上升18个百分点,偏离了最初服务“三农”的目标。   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客户发生偏移的成因比较复杂,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1)制度提供主体之间对小额贷款公司缺乏统一认识,初始制度设计欠妥。中央银行、银监会与地方政府三者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央行与银监会这两大金融管理当局给出了基本框架,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并承担相应的金融风险。就央行与银监会来说,央行是小额贷款公司制度的热切推动者,银监会则态度冷淡,除了出台试点指导意见之外,基本上属于不作为,显示出两大金融管理主体对小额贷款重要性认识上的分歧,这也是小额贷款公司陷入未能落实金融机构身份尴尬境地的主要原因。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偏好,尽量避免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给其带来的金融风险。而民营企业出于进军金融行业的憧憬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热情高涨。两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导致各个地方政府出台的试点工作意见大幅提高公司注册资本下限的要求(试点指导意见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许多地方政府规定该种法律组织形式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以沿海发达省份为例,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亿元。与此相应,用于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上限也随之提高,2亿元的注册资本对应着不高于1000万元的贷款限额。显然,注册资本门槛的提高也意味着客户选择范围的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初始的制度安排就为目标客户偏移提供了空间。   (2)小额贷款公司逐利的内在冲动。贷款的经济分析表明,额度越小的贷款单笔成本越高,收益越低。小额贷款公司在费用、收益的双重挤压下,有不断扩张单笔贷款额度的内在冲动。在实地调研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甚至提出“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的规定,限制了业务发展,故而建议提高单笔贷款比例。   (3)监管制度的软约束。小额贷款公司尽管经营贷款业务,但目前尚不具备金融机构的身份属性,没有被监管部门列入监管范围。从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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