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年法庭制度发展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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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年法庭制度发展与完善

中国少年法庭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摘要] 中国少年法庭工作在探索中不断前进,有了很大发展,但也面临诸多问题。而制定专门适用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设置少年法院,规范社会调查,试行刑事和解以推进恢复性少年司法,完善公检法司之间相互配套的工作体系,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则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国现代少年法庭制度急待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少年法庭;少年法院;少年刑事法;刑事和解   [中图分类号] D917.6[文献标识码] A      为了了解目前我国少年法庭制度建设的情况,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笔者先后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苏州调研期间,同相城、沧浪、虎丘、平江法院少年法庭的负责人和法官进行了座谈,并到炼塘镇法庭、梅???法庭等三个人民法院进行了考察。回京后,于2007年3月向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汇报了在江苏、上海调研的情况。2007年5月,还应邀参加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在广州召开的全国部分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座谈会,了解了北京二中院等17个中级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试点工作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中国少年法庭工作在探索中不断前进,而且有了很大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      自1984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首创了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即少年法庭,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向全国推广了长宁区法院的经验以后,少年法庭工作有了很大发展。经过23年的不断探索和实践,目前全国法院共设立少年法庭2420个。2000年至2006年,全国法院审判的43万余名未成年人罪犯中,重新犯罪率仅占1.26%。   从江苏、上海的情况看,少年法庭工作和少年法庭制度建设同样有了很大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广独立建制的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简称少年审判庭)   1991年8月,江苏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在审理未成年犯罪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首先在全国创设了第一个综合性的“少年案件审判庭”。江苏省高院总结了经验,认为少年综合审判庭是目前比较理想的少年法庭模式,有利于拓宽和深化少年司法保护工作领域,覆盖更广泛的未成年人群体。将少年犯罪、少年违法、少年保护等涉少案件统归一个专门机构进行审理,实现了对未成年人由单纯的刑事司法保护向全面司法保护的转变;有利于少年司法活动的专业化、规范化,提高少年法庭工作质量;有利于培养、聚集、储备一批少年法庭的骨干和研究人才,为将来建立少年法院,提升中国少年司法的水平打好基础。因此,他们决定将综合庭模式作为重点来推广。至2007年1月,全省已设立24个独立建制的少年综合审判庭,主要受理少年犯罪案件、民事少年保护案件和行政少年违法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了江苏和其他省、市的经验,于2006年决定在全国17个中级法院开展少年综合审判庭的试点工作。目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正在进行少年综合审判庭的试点工作。   (二)积极开展“指定管辖”的试点工作   指定管辖,是指由于分散在各地的少年法庭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少,少年法庭的法官经常办理其他案件,因而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某一个区县法院受理不在地域管辖范围内其他区县的少年犯罪案件。   1998年5月,江苏省连云港市公、检、法、司四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的意见》,决定先在市区开展集中指定管辖试点。   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也从1999年4月起实行指定管辖。为此,1999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本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   江苏、上海法院的同志一致认为,实行指定管辖,不仅扩大了受案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少年法庭案源过少,机构不稳定,甚至被撤并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对少年刑事案件量刑的综合平衡,确保司法公正;有利于总结经验,提高司法水平,使一批专门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队伍能够得到更快的成长。   (三)试行“整体争创,全面维权”,做到立、审、执“三位一体”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团中央决定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江苏省高级法院积极响应,至2007年1月,全省已有61个法院受到命名表彰,其中有11个法院被命名为国家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002年以前,苏州中院对青少年的维权仅限于刑事审判方面。2002年下半年,他们考虑到近些年来苏州青少年犯罪(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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