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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研究

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研究   [摘 要]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下,中国经常被控诉在世界市场倾销,并因此受到反倾销调查。这些调查主要是来自欧盟和头国。由于文化差异和历史因素的不同,从而产生了不同种类的市场经济。其提出有着深刻的历史和政治背景,因此应该争取在全球范围内尽早解决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将可能遭受的损失降到最低。从而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   [关键词]非市场经济地位 反倾销 替代国      引言:      就对外贸易而言,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成为这个国家关键的转折点。中国是当今世界第四大经济强国,第三大贸易国(2005)和世界第一大外汇储备持有国(2006)。但是,尽管就改革方面而言中国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但欧盟和美国仍不愿意承认该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对于这一术语的理解远非经济定义,它更加关注的是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方面:市场经济地位概念的真正含义关系到该国面对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可能性。中国希望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目的是为了避免在个体案例中证明该国在国外市场没有采取倾销手段。是否有实质性标准评判市场经济?是否有可能确认由过渡时期走向市场经济的不同阶段?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有什么重要不同?这些问题将在本文中得以阐述。      1 “非市场经济”问题的提出      “非市场经济”问题最早起源于冷战时期,它是东西方国家在特殊历史背景下进行相互贸易时产生的一个特殊问题,是西方国家在处理基本贸易待遇问题时,对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实质上,“非市场经济”是在美欧等国反倾销理论的出现及发展并在反倾销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出现的,最初是国际反倾销法及美欧各国国内反倾销法的一个理论概念。依据其定义。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是指那些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和产品价格由政府决定,货币不能自由兑换,以及该国国内货币不能正常反映其正当购买力的国家。   在2001年之前,中国并不是《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及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因此中国的对外贸易中,当???到与倾销有关的问题时,往往得不到包括《反倾销条例)在内的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公约的保护。“非市场经济地位”使中国面临着日益严竣的对外贸易形势。(贸易救济报告)(2006年版冲指出,“我国产业运用国际规则趋于熟练,但市场经济地位仍是企业应诉时面临的主要问题”,“贸易壁垒的形式已经由贸易表面问题延伸至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制度等深层次问题”。   从一定程度上讲,“非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是与中国国内企业的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因为是否给予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并决定是否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以及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如何,直接关系到各涉诉企业的自身利益。而世贸组织成员方在是否决定给予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个别待遇时,考虑的也是企业的具体行为和利益的存在。      2 “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的不利影响      一些国家,例如新西兰、新加坡、泰国和马来西亚于2004年已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然而其他国家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不认同,尤其是美国,就反倾销调查而言具有强烈的暗示。如果美国当局能证明出口价格低于公平价值,他们就可以在产品上引入进口壁垒,不过,中国企业对倾销程序是否有一个清醒的意识呢?还是这仅仅是美国保护其国内属于强大的游说集团的企业的一种方式?对于这些国家而言,反倾销手段可能只是一种试图保护其国内企业的方式。对于这一反对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地位”的态度也与中国经济法律规管方面有关:破产法中的缺陷、会计标准、企业管治在申辩时不支持这一地位的承认、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一些问题。   由于以(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及(反倾销协定)为代表的国际公约并没有对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予以明确的定义,并对其认定提供明确的标准依据和法律规定,这就使各国在有关国家涉诉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进而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上有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确定标准及相关国家的名单往往以各国国内单行立法的形式出现,以“非市场经济国家”为案由提出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诉讼也因此在相关国家有了特别法的依据具体而言,美国采取的是更为细致的个案审查机制。《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为商务部确定市场经济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了明确的原则与标准,源于美国本身的判例法传统,使其一旦通过个案判决做出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裁决就成为成文的法律,为以后相同国家再次提起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与认定设置了标准,因此,美国商务部在认定市场经济地位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性与可操作性较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身份使得我国的企业产品要与被选择为“替代国”的产品价值进行比较,这使得我国对美国出口商品时缺乏可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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