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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下出口骗税问题分析

中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下的出口骗税问题分析   摘要:中国自1985年实施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为中国出口企业创造了更加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出口退税也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但与此同时,违法骗税活动也滋生并蔓延开来,严重干扰了出口退税政策的贯彻执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造成严重的财政流失。分析中国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找出出口骗税现象存在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有一定的必要性,目的在于通过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活动,防止国家财产流失,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关键词:出口退税;骗税;审核   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3-0021-02      一、出口退税的含义及条件   1.什么是出口退税。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2.出口退税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增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过的货物。   二、出口骗税的含义及手段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出口退税政策的不断调整,出口退税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乃至社会各界的关注。出口退税政策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增强了中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维护了国家主权和民族产业,但也使得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将犯罪的魔爪伸向出口退税领域,利用不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1.什么是出口骗税。出口骗税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出口骗税是中国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它主要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假报关出口等为主要手段的出口偷骗税行为。   2.出口骗税的常用手段。(1)虚抬出口货物价格。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出口产品为幌子,通过国外接单、国内下单,向海关非法虚报出口货物价格,然后以虚高货值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进而达到出口骗税的目的。为达到目的,外贸企业指使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抬出口商品单价,进而抬高增值税发票总金额。这种情况往往是在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进行,其形式貌似合法,手段更加隐蔽,更具有欺骗性和迷惑性。(2)接受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生产厂家为了保持正常的税负率,必然要在进项发票上做文章,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废旧物资发票和收购发票由于享有免税等税收优惠和在税务控管上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成为骗税分子最佳的选择。生产厂家或采取自己成立废品回收公司,自己为自己虚开发票;或采取到当地废品公司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后虚开发票。(3)利用他人名义骗取出口退税。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办理出口退税的条件,勾结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时,套用外贸企业的空白报关出口合同、出口发票、外汇核销单申报出口。同时,由开票企业与外贸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用假结汇、虚构外贸合同等一整套退税手续来骗取出口退税。此外,给出口公司“供货”的生产企业,也非一般的“皮包公司”,这些生产厂家都有厂房、有工人、有设备。这是企业骗税的惯用手法,应特别加以关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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