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草根NGO问责现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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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草根NGO问责现状

中国草根NGO的问责现状   草根NGO是指自下而上成长起来的组织,它们既不是官方举办,又没有政府的扶持,它们是一些人出自于利他主义,富有志愿精神,自发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它们没有政府背景,也不是政府为了某种需要而设立的组织。这些组织既存在于民政部门合法登记的民间组织中,也有在企业注册的企业法人。   在中国,2000年以后,由于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带来了整个社会的多元化价值观的转变。公益事业得到了各方面的关注。个人捐赠、企业的社会责任、志愿者活动被广泛提倡。特别是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和四川大地震这两件大事,不但推动了中国志愿者活动也推动了草根NGO的发展。近年来,作为非经济主体的草根NGO组织,呈现爆发式的增长。   但是,伴随着草根NGO不断成长,公益精神不断得到弘扬的同时,一些草根NGO也出现了与之不相宜的另一种现象,被爆出各种丑闻:诸如,中国民间的第一家抚育孤儿机构的创建者,曾被誉为“中国妈妈”的胡曼莉因账目不清,弄虚作假等财务问题,被捐助者“美国妈妈”张春华告上法庭;在中外都影响浩大的慈善事业“希望工程”也被《南方周末》揭露出资金挪用,招致巨大亏损。这些丑闻的曝光无疑会引起了公众对公益组织,特别是草根NGO诚信的担优,也引发了他们对一些NGO活动的疑问。   那么,为什么这些组织会有诸多丑闻发生呢?在制度上这些组织的管理又是怎样的状况呢?分析政府对NGO的相关法律和制度,可以看出,草根NGO的外部和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都不健全,因而导致一些滥竽充数的个人和团体有了可趁之机,借着NGO的幌子去牟取个人的私利。从外部的政策环境上来看,政府对社会组织设立了“双重管理”的严格登记制度,这项制度将草根NGO排除在外,导致很多草根NGO不得不选择成立公司法人,以达到其合法性。从内部机制上来看,由于NGO缺乏如同企业那样的管理机制,管理者的能力不足,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导致组织的效率低下,财务问题、逃漏税、图利主管、人才流失等问题的出现。正是由于这样的管理制度,导致一些人借助于慈善、公益的名义谋求私利,也使得一些愿意做公益事业的人,由于没有完善的制度而饱受非议。      中国NGO的相关法律与现状      我国民间组织的现有法律规定分别对应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种组织类型。相对应的法律为:1998年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对于前两者发布较晚,于2004年发布。政府设立基金会的目的旨在“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   上述民间组织虽然是不同的三类团体。根据不同的条例设立,但在管理体制上却具有一个共同点,即接受政府的“双重管理”。所谓“双重管理”是指每一个民间组织都既要接受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的管理,也要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      被排除在体制之外的草根NGO      在民间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中,规定组织的设立和登记如果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的登记管理机关则不予进行设立登记。但事实上,在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哪类组织应该由哪个部门充当主管,负责审批,换句话说。业务主管单位在法律上的划分并不明确。因此,使得很多草根NGO四处寻找业务主管单位而找又不到。原因很简单,业务主管单位通常都是政府机构,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业务和相关责任。在没有任何法律和法规的约束下,一般的单位都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不愿意增加自己的业务和额外的责任,因此,也就不愿意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角色。除非此组织和业务主管单位有密切的关系,相互比较了解,或者干脆就是业务主管单位主办的,在业务主管单位领导下的组织,否则,业务主管单位是不愿意增加本单位的责任和业务的。因此,对于那些自发成立,又与相关政府部门无任何关系的组织来说,则难以找到愿意成为自己业务主管的单位,也就难以登记成为合法的民间组织。因此,草根NGO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处于一种被排除的地位。   草根NGO为了拥有合法身份,不得不选择成为企业法人、二级社团或者自由团体。企业法人NGO也不得不一边做着公益事业,一边还不得不向工商部门缴纳企业法人应该缴纳的税金。由于政府对民间组织的“双重管理”制度,被排除的草根NGO常常会由于身份而遭到质疑。公众很难认可作为企业法人存在的组织是公益组织。      NGO的成长需不断完善问责制      在实际工作中,“双重管理”体制所确立的业务主管单位及其职责,很多方面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业务主管单位怕承担管理问题的责任,对待民间组织的登记申请,采取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任何理由不予同意的态度,不履行其应尽的管理职责。还有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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