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过渡期我国金融改革.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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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过渡期我国金融改革.doc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过渡期我国金融改革   内容 摘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反映了国际大银行风险管理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经验,因此,许多国家表示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然而,我国却面临着双重挑战: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我国尚缺乏必要的条件;不实施新资本协议,我国将面临许多不利的 影响 。本文着重 分析 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两难选择及 金融 改革对策。   关键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两难选择 对策      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发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国将于2006年12月底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以国际活跃银行为基础,详细地阐述了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的风险监管思想,同时新资本协议通过对商业银行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规范,来约束商业银行内部建立完整而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以达到保证全球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目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反映了国际大银行风险管理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经验,因此,许多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也纷纷表示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然而,我国却面临着双重挑战。      挑战之一:我国缺乏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是三大支柱,即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目前 ,我国缺乏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条件。      我国缺乏实施第一支柱的条件   第一支柱是资本充足率要求。新资本协议在第一支柱中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例如,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 方法 :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IRB)。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其中最简单的是标准法。标准法下那些仅具备基本风险管理系统的银行,要依靠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来 计算 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然而我国具有外部评级的 企业 非常少。如果监管当局认为不宜采取外部评级,可以规定所有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都为100%,而对主权和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可以根据出口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来确定。这样就可消除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因此,银行必须不断提高对风险的理解和改进对风险暴露的管理措施。我国的商业银行目前不具备实施标准法的能力及客观条件。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内部评级法不仅要求银行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而且要求监管机构有能力评估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就目前情况来看,国际上只有一部分国际活跃银行和发达国家有实施这一方法的能力。我国的银行和监管机构距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同时国内各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许多商业银行的贷款评级体系仅是套用了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或者是在此基础上简单做了一些细化。这样的评级系统远不能用来评估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对信用风险量化的精确度和准确性远不能达到新资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总的看来, 中国 的银行要实施IRB法,难度较大。为了改进评级体系以达到采用IRB法标准法的要求,我国银行面临的挑战是收集数据、建立必备的内部控制系统、强化信息技术支持和员工培训。      我国缺乏实施第二支柱的条件   第二支柱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新资本协议引入了监督检查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性操作。但是,实施第二支柱存在如下一些 问题 :一是第二支柱所涉及的范围较广,问题复杂,而各国监管当局暂时得不到详细的指导,也不具备相应的监管资源。二是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要求各国的监管方法逐步趋同。三是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相应有必要提高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过程的透明度。   世界银行认为,对 发展 中国家的大多数银行而言,贯彻实施第二支柱比改进第一支柱可能更加重要。目前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监管当局还没有能力贯彻实施第二支柱。各国监管当局改进监管工具,提高判断能力的过程将是非常困难和富有挑战性。   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没有形成规范、连续和系统性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尚未实现规范化和系统化,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分散性,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缺乏各种监管手段的有效配合,缺乏对监管信息的综合运用,缺乏对风险的跟踪监测,导致监管成本的提高和监管效率的下降,使金融风险得以积聚和扩散,最后忙于事后救火处置。 论文代写   没有将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作为监管重心。至今为止,我们对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仍重视不够,监督不力,往往忙于外部监管。而实践证明,外部监管不能代替金融机构的内部有效控制,也不能成为金融机构内控的补充。金融机构良好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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