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材第一章(新大纲新考标版初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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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材第一章(新大纲新考标版初训)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P16)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经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1.登记时间 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1)、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四)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六)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2)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三)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3.办理登记的程序 P17 (一)登记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 (三)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 (四)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 (五)登记办公室在接到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三、其他有关行政规章 P17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P17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已经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4月5日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P17)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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