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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0902事故和险情报告、调查程序
事故和险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实施纠正措施程序
1 目的和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船舶发生事故、险情后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的要求与实施纠正措施的步骤,旨在预防事故和险情的再次发生。
2 定义和缩写
2.1本程序采用公司《安全管理手册》中的有关定义和缩写。
2.2事故:系指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环境污染、船舶及其设备损害的事件。例如:
人员伤亡——发生于船上的下列工伤事故:轻伤、重伤、死亡。《重伤指天津市劳动局津劳护字(1992)217号文件所指的伤害》。
环境损害——违反有关国家和港口规定,致使船舶污水和垃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入水造成的污染事故;
海损事故——己达《交通部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所列损失的碰撞、搁浅、触礁、浪损、风灾、沉没事件;
火灾事故——造成财物损失/人员伤亡的火灾;
暴力事件——船上遭受暴力袭击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死亡的事件;
海盗事件——船员或船上财物被抢劫或盗窃,其损失达5,000元人民币及以上案件;
工程事故——由于操作不当海上设施被撞坏;水下管线、电缆被拉坏等事件。
机损事故——已达《交通部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所列损失的船舶设备或重要属具损毁事件。
2.3险情:系指如果进一步发展会造成事故的情况(事故险兆)。例如:
1. 船舶严重横倾,无法回复;
2. 在狭窄及交通密集的水域发生走锚;
3. 锚泊中断锚链;
4. 影响适航性的结构损坏;
5. 舱室进水但没有造成损失;
6. 人员失足落水未造成伤亡;
7. 设备和操纵系统失灵、失效、失控造成的危急情况。如柴油机运转时突然飞车;柴油机高(水)温低(油)压超过标定极限值造成运转异常;电气设备绝缘值低于标定值造成绝缘层熔化;航行中操舵系统失灵;起重机失控、制动乏力未造成后果等。
2.4专题报告:系指设备或不安全状况一时难以解决或险情的解决涉及到多个部门时,船舶写出的书面报告。
3 职责
3.1 船舶
3.1.1发生事故或险情后,船长应立即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判断并根据公司所授予的权力采取措施并向(海务部)调度室报告,协助岸基责任部门做好事故或险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1.2 船长应将事故或险情发生的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写出书面报告,报体系办公室。
3.1.3 落实整改措施,将整改结果报告体系办公室存档。
3.2 海务部
3.2.1 负责公司所管船舶除机损以外的重大事故或险情的调查分析,指导船舶实施纠正措施,编写事故或险情的调查报告,分析事故或险情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3.2.2 负责除机损以外的各类事故或险情处理意见的审批;
3.2.3 负责向指定人员或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报告事故或险情调查分析和处理情况;
3.2.4 通过事故或险情发生原因,指导船舶制定纠正措施并跟踪落实,针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教育培训。
3.3 船机技术部
3.3.1 负责公司所管船舶机损重大事故或险情的调查分析,指导船舶实施纠正措施,编写事故或险情调查分析和处理报告;跟踪船舶纠正措施落实情况;
3.3.2 负责机损等各类事故或险情处理意见的审批;针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教育培训;
3.3.3 负责向指定人员或主管船舶设备的副总经理报告事故或险情调查分析和处理情况。
3.4 公司其他岸基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对事故或险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5指定人员:监控公司事故或险情的调查、处理和纠正措施的实施,并向总经理汇报,必要时提出增加公司体系管理有效性评价的建议。
3.6总经理 :听取重大事故汇报,主持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决定是否进行公司管理有效性评价或修改文件。
4 程序
4.1船舶发生海上交通/污染事故时,按照SP0801《船舶紧急情况的标明、阐述和反应程序》的规定执行,及时向就近的海事主管当局报告,并在2小时内填写事故或险情初报,报公司调度室,调度室负责根据事故性质分别报告海务部、船机技术部和物资管理部。公司接到报告后当及时报告当地海事局,并在5日内将详细情况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污染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SP0902TDC-C《船舶海损/污染事故报告书》;若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海上交通/污染事故,船舶应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后48小时内向港务监督提交SP0902TDC-C《船舶海损/污染事故报告书》。
4.2岸基责任部门收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和指定人员,指导船舶有效应对事故发展,根据事故性质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最迟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填入SP0902TDC-A《事故/险情报告与纠正措施记录》后,将报告书送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
4.2当事故和险情处理结束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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