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重点-教学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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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一章 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一种法律体系; 2.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3.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 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二、《威斯特伐利亚合约》时间:1648年标志着作为独立体系的国际法的产生,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开始形成。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理论上包括一元论和二元论。一元论 国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其实质是国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际法的效力; 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处于金字塔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的效力。二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作用。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应尽的国际法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主权。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应是协调一致的关系。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内在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东动力。国家的对内职能和政策同国家的对外职能和政策,虽然分属两个不同领域,但却彼此密切联系。适用国内法的国内社会与适用国际法的国外社会,虽各有特点,却有着密切的联系。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条约构成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同条约相比,是国际法更为古老的渊源,和条约一样,也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第三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 1.概念:一般说来,指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2.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只有当一项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反复出现,并被作为整体的国际社会认定为指导国际关系的一般准则时,它才有可能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2)具有普遍约束力:不仅对某些国家或某一类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而且对照国家及所有的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具有强行法的特征。(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原则,对国际法的各个分支部门具有一般指导性作用。(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的法律基础,国际法的具体规则和规范是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和引申出来的,它们必须符合富哦激发基本原则,不能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相违背。二、《联合国宪章》对各国提出的7个原则《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七大原则: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集体协助、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和不干涉内政。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尊重基本人权原则。1.国家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指国家独立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即国家对其领土内一切人和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享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即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自主的和平等的)。2.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内管辖事项。需注意的是:“内政”具有广泛的内容,它不仅仅指一国的国内事务,还包括一国与其他国际法主体间的事务,即对外事务。3.民族自决原则:政治概念,产生于1776年《独立宣言》,指各民族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民族事务,分为对内自决权和对外自决权,主要适用于下述情形: (1)一个现存国家的人民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这是民族自决原则的最原始含义,与国家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 (2)当领土主权存在不确定的情况下,该领土的民族有自决的权利; (3)凡殖民地、半殖民地或其他非自治领土的民族和人民,均享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命运的权利; (4)也适用于受种族歧视的民族有自由表达其意愿,争取其政治地位的权利。第四章 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争取独立民族、政府间国际组织。二、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着主要作用的主体。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意味着国家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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