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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知识讲座
1 前 言 前 言 《江苏省消防条例》解读 第一章 《条例》修订背景 第一章 《条例》修订背景 第一章 《条例》 修 订 背 景 第一章 《条例》修订背景 2、需要根据新消防法作出具体规定。《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社会化、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等规定的部分内容比较原则,需要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第一章 《条例》修订背景 1、2009年3月,省公安厅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在全面分析和研究近年来我省消防工作情况的基础上,起草了修订文本初稿。 2、 2010年3月报请省人民政府对《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审议; 第一章 《条例》修订背景 3、经进一步修改后,7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4、7月26日,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修改,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5、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后,11月19日,《条例》修订草案经第十一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 第一章 《条例》修订背景 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 第二章 《条例》 消防安全责任变化 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 一、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二是在机制建立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并从许可前置、协助审批、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信用征录等方面,对消防安全监管、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协调配合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45条第2款) 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 四是在消防组织建设方面: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工作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第4条第3款) 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十九条 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四是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查验: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质量的查验要求,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预防和减少“先天性”火灾隐患。 (第15条第3款) 第二章 《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变化 如2009-03-01实施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规定: 4.2.1?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 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6.3.2? 建筑高度大于24m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建筑工程,或建筑高度大于24m,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装饰装修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6.3.6? 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必须与工程同步施工,与楼层施工进度差距不得超过3层。 6.3.8? 高层建筑屋顶的消防水箱应和土建同步施工完毕,并在装修施工之前投入使用。 六是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除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提供活动场所的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合格报告或者电气消防安全合格承诺书,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证明材料。(第25条) 九是出租人和承租人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了建筑物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则应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20条) 第三章 《条例》监督管理变化 第三章 《条例》 监督管理的变化 第三章 《条例》监督管理变化 第三章 《条例》监督管理变化 第三章 《条例》监督管理变化 第四章 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变化 第四章 《条例》 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变化 第四章 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变化 一、加强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 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以上的镇;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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