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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户有关规定须知
一、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规定: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
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2、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3、房屋出租人对出租的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4、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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