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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不能承受之重-治污主体还是排污主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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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不能承受之重-治污主体还是排污主体?

专访傅涛:污水处理厂不能承受之重 ——城市污水处理厂是治污主体还是排污主体? 城市污水排放逐渐进入环保监管视野   虽然工业废水仍然是水污染控制的重中之重,但是根据环保总局历年来各种调查及《全国环境统计公报》,城市生活污水已成为主要污染源之一。根据2006年中期发布的《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05年)》,2005年,工业废水排放量243.1亿吨,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281.4亿吨,比上年增加7.7%。随着中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数量与规模的迅速扩张,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以年均5%的速度递增,虽然城市污水处理率不断提高,但是城市污水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提高,在COD排放总量中的比重也并未降低。   与此同时,一部分未处理的工业废水通过城市排水系统排放,规避了环保部门的监管。随着城市管网区域的扩大,大量工业废水在进入城市排水管网,其中一部分进入城市管网的工业废水没有处理就通过城市排水系统直接向自然水体溢流排放;一部分工业废水则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中,也有相当一部分由于污水处理厂工艺和运营费用的限制,没有能够按照环保的要求达标排放。   根据我国城市的普遍状况,城市污水处理厂一般属于市政公用系统管理,环保系统所实施的环境监管主要针对工业废水,环保系统普遍慨叹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缺乏约束能力。 污水处理厂是排污单位还是治污单位?   近年来,环保监管状况悄然发生了变化。在环保部门的推动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角色转变已经成为事实,污水处理厂已不再被单纯看作是治污单位,而是被赋予了“排污单位”的概念。   自2004年开始,环保总局酝酿将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环境监管的对象,出台监管办法。2005年9月5日,国家环保总局通报了环保专项行动中对污水处理厂专项检查的情况,并公布了挂牌督办的14家污水处理厂名单;该事件引起了极大关注,并成为当年中国水网水业年度评选的十大新闻之一。紧接着,在环保总局主导修订的新《水污染防治法》中,拟将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排污对象进行监管。2006年12月1日,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个条例正式将污水处理厂纳入监管范畴,这一做法得到了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吴晓青的高度评价,他在全国污水和垃圾处理经验交流会上指出:“这是国内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进行规范性约束,是城市污水处理厂在地方立法的突破,也为其它地区提供了借鉴。” 这件事又以其震撼性进入中国水网视线,成为年度十大新闻的备选事件之一,不过,它是否能名列十大新闻,现在还不得而知。   以去除污染物为宗旨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在潜移默化下,已经逐渐被当作为污染源,并且在立法层次逐渐得到确立。这样的“转身”着实让一些长期从事污水处理管理和经营的人士感到难以接受。近日,这个热点问题又有了必威体育精装版情况:2006年底浙江省环保局公布的环保不良信用企业中,有13家为污水处理企业。于是,浙江省政府决定将污水处理厂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并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予以“重罚”,超标几倍就加收几倍的排污费。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疑惑和尴尬   城市污水处理厂已经进了国家有关部门的不良企业“黑名单”,那么这些污水处理厂的经营者或者传统管理者是怎么看的呢?恐怕已不单单是“个人感情有点委屈”那么简单了,他们的郁闷又有谁知道呢?在前不久的全国污水和垃圾处理经验交流会上,来自地方的建设系统、环保系统的官员从不同角度诉说了他们对此的困惑,山东、广东以及一些西部省份的代表都提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综合中国水网对一些污水处理厂的采访,主要的争论点还比较集中。   首先,他们认为:污水处理厂作为城市市政设施所尽的是治污责任,是污染的削减者,而不是污染的产生者。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无论如何也不会大于进入的污染。   其次,国家虽然有《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并且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也规定“对重金属和难生物降解的有毒污染物应从严控制,进行单独处理,一般不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但是工业用户的排放监管和处罚在环保部门,市政部门和污水处理厂没有对进入管网水质超标的处罚权,因此就不能有效控制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所以,工业进水水质的超标及毒性问题突出,既影响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也影响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稳定性。   第三,部分地方工业用户的排放,虽然超出排入城市管网的水质标准,但是已经向环保部门交纳了超标排污费,而排污费一般不用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补贴。这就存在着“收费”与“作为”之间的不一致性。   第四,目前,大部分城市的污水处理收费没有到位,难以维持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也是造成排放超标的主要原因之一。   更让交流会上的代表和污水处理厂叫苦连天的是“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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