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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财产分配制度重构
企业破产财产分配制度的重构
◆ 中图分类号:F248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企业破产法》的颁布,使企业破产财产分配制度的重构成为必要。本文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原则、分配顺序和分配环节等角度分析了企业破产财产分配制度,重点提出破产债权应排除别除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及一次分配与多次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从法理上界定了破产法上的中间分配环节、最后分配环节和追加分配环节,深层次分析了附条件债权的分配、未受领破产分配额的处理和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的处理等实务操作性规则,构建了新的企业破产财产分配制度。
关键词:企业破产法 破产财产 分配 重构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分配是破产清算程序的关键性阶段,分配的实施可以说是破产程序的首要目标。所以从破产宣告开始,破产管理人所进行的努力也将集中表现在分配的实施上。破产债权人的关心也集中于分配的时间和分配比例。但是,高分配比例和分配的尽早实现并不能兼得。如果尽量使破产财团增值以实现高分配率,那么实施分配之前的期间将长期化,相反,如果仅以破产管理人掌握的财产进行分配,虽然能够尽早分配,却使得分配率较低。破产管理人的任务在于取得两者的平衡,在可能的范围内实现高分配率和尽早分配。因此,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是实现高分配率和尽早分配的前提和基础。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内容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由管理人拟定,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数额以及实施破产分配的方法为主要内容的书面文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破产财产分配的法律依据。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15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这是一个确定的内容,所谓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是指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9条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第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这也是一个确定的内容,所谓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是指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9条的规定,债权人依法申报的债权。应当注意的是,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只包括《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所规定的三类债权,不包括别除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在确定这项内容时,应当对如下事项加以说明:破产企业财产的总体情况;对破产企业财产具有别除权的情况;对破产企业占有财产具有取回权的情况;破产财产具体构成,应尽量详细说明;破产财产变现情况,已经变现的应说明估价依据、变现方式和变现价值,未变现的应说明未变现的原因和估价情况;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其他在破产清算期间优先拨付费用的构成和总和;破产财产在扣除应当优先拨付费用后的可供分配破产的构成与总值。
第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的分配顺序,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113条规定来确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方案中应明确具体的分配比例。确定具体的分配顺序和分配比例后,还应计算出具体的分配数额。此外,分配方案还要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和第119条的规定,对是否实施多次分配及多次分配的程序、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的分配额进行提存及交付债权人、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的提存及分配、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分配额的提存及分配问题作出安排。
第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首先,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其次,破产财产分配可实施一次分配,也可实施多次分配;再次,方案中应当明确非货币财产折价分配的具体办法。
(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生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要经过以下两个环节,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一是债权人会议通过。《企业破产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所以,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其生效的先决条件。依照《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的规定,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也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之一。债权人会议在决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应注意的是,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二是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应提交人民法院予以裁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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