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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动因及其对策研究

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动因及其对策研究   摘要: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需要良好的制度环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确认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正式制度规则。它的制定为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出于种种考虑尽可能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因此,需要以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现象为切入点,在分析归纳企业规避行为动因的基础上,对加强我国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制度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规避;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动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2-0064-02      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突破性规定,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起极大的争议。《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改变了传统的短期雇佣模式,不仅有利于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和信任感,也有利于促进企业不断改进经营管理,增加收益。但由于在实践中存在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种种误解,出现了华为公司集体辞职,沃尔玛突击裁员,政协委员张茵、经济学家张五常建议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事件,显现了人们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困惑和误读。本文以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现象为切入点,在分析归纳企业规避行为动因的基础上,对加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保护提出建议。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界定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所订立的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核心,一切劳动关系均建立在劳动合同之上,并由此而展开。我国按合同期限可以将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约定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只要法定的条件未出现,劳动关系就一直存续。无固定期限并非指永远,而是指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内和企业存续期限内无期限存续,只有在符合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出现时,劳动关系才可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合同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公法对私法的干预,它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上有着其独特的作用。目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为西方国家劳动制度通例[1]。   二、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表现   在《劳动合同法》刚刚颁布之时,就有很多企业认为此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只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利益而订立,对用人单位有百害而无一益,并针对此制度采取对应措施。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各用人单位纷纷想方设法规避该制度,以防企业利益受损。用人单位的规避行为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工龄清零   规避行为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华为7 000员工请辞事件。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内知名IT企业。 2007年9月华为通过了鼓励员工辞职的方案,要求工作满8年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办理自动辞职手续,工龄清零,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共计有超过7 000名老员工办理了相关手续。这就是轰动一时的华为“辞职门”事件[2]。虽然华为公司对员工进行相应补偿,并一再否认这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但我们不难看出,华为公司的此种做法和《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关系紧密。华为“辞职门”事件影响巨大,被众多民企仿效。   (二)突击裁员   同样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还有沃尔玛。从2007年10月末开始,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上海分部的部分员工就陆续收到了解聘的通知。与此同时,沃尔玛深圳、上海、莆田、东莞四个分部的全球采购中心被全部裁撤。而沃尔玛对这些解聘和裁撤行为没有给出任何合理理由。虽然沃尔玛中国区负责人声称此次裁员只是沃尔玛采购系统正常的人事变动,但一般认为沃尔玛公司此次突击裁员主要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3]。   (三)劳务派遣   数据显示,很多企业,包括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大型国企,纷纷在2007年底前突击把一些员工改为劳务派遣。有的甚至让劳务公司公开竞标,以求把企业的成本和责任压到最小。这些做法远远超越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法律规定。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超过2 500万人,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甚至l/3~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4],劳务派遣被这些企业视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一把利剑。   (四)更换名称   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许多中小企业换个名称重新注册。其后来注册的公司并非用来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只是用来与员工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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