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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品牌识别标志法律保护途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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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品牌识别标志法律保护途径

会展品牌识别标志的法律保护途径   伴随着会展业在我国的蓬勃发展,竞争也日趋激烈,尤其是抄袭展览主题的行为层出不穷。这种模仿他人品牌展会重复办展的行为,客观上违背了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诚实信用”的道德法则,扰乱了正常的会展业发展秩序,已经成为威胁我国会展业健康发展的“顽疾”,具有不容忽视的危害性。   笔者认为,对于品牌展会企业而言,当务之急乃是在现有法律政策框架范围内,找寻一种适当的方法,阻止他人对自己劳动成果的掠夺。就品牌保护的重点而言,现阶段最为基本的乃是保护其品牌的相关识别标志。   就会展业而言,一个展会从策划到实施,可能形成的品牌识别标志主要体现在:1、会展项目的特定的市场定位、内容;2、会展的名称(题目);3、会展的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等会展识别标志。   目前,我国与会展行业品牌保护直接相关的法规目前主要有三个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即1996年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2002年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2004年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上述三个行政法规,比较全面地规定标志的范围和保护方法,对树立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促进会展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三个行政法规对于大多数会展主办者而言,明显不足于保护其知识产权。这是因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是针对两个特定世界著名展会,对国内大部分展会是不适用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则是专门针对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标志而提供的法律保护,至于占国内展会绝大多数的一般性、商业性的展会标志则不属于该条例的保护范围。   笔者以为,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可以通过适当的方法,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初步有效地建立期特定展会的品牌保护:      一、展会标志的商标法保护      会展业作为现代新兴服务业的一种,自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和自己的商业需求,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将特定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色组合申请作为注册商标,从而享受到商标法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全国范围内的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独占使用权,也享有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就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排他使用权。从商品品牌与其他服务业品牌的保护实践来看,凡是成功的品牌,没有不把商标注册作为品牌保护的基本手段的。   以商标注册的方法保护会展品牌时,应当注意:   1、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的范围,不仅局限于展会或企业的LOGO,还应包括将展会的吉祥物、主题词、口号等作为商标注册。在具体注册商品或服务种类时,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及其附件的规定,我国商标注册工作中,将展览与会议组织分别归属两个大类,所以,就同一个商标欲在展览与会议组织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就展览与会议组织分别提出两个申请。展览类别的,应申请在第35大类“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的群组“3502工商管理辅助业”上注册,选定具体服务时,依据国家商标局的规定,一个商标申请可以选定同一群组中不超过10个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超过10个时则应增加申请费用),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350082,组织商业广告性的贸易交易会350082,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350064”是直接属于展览业的主营范围,因此务必选择。至于会议组织类别,则应在第41大类“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的群组4102“组织和安排各种活动”中选择,一般而言“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410044,安排和组织会议410045,安排和组织大会410046,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410040,安排和组织研讨会410076”直接属于会议组织服务的主营范围,因此也应当选择。   2、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该考虑商标防御策略,将同一个标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与服务上进行全方位的注册。   3、关于展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问题探讨   社会公众对不同展会的识别,主要是通过展会的名称来实现,因此展会的名称,是会展最显著的识别标志。但是,我们目前大部分展会名称的命名采用的是“地区范围+展品范围”的模式,比如“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这种命名模式,脱胎于计划经济中政府单一主体办展的背景,突出的是展会的展览主题,明确直观。在非竞争性环境下,办展主体资格单一,他人很难取得办展资格,自然也不会有人来仿冒展会名称而渔利。但是在市场经济的竞争性环境下,特别是关于展会主办资格的放宽和多头审批的客观现实的存在,这种命名模式就显示出很大的缺陷,而这也正是同题重复办展现象存在的制度原因之一。   从《商标法》的角度来看,此种展会名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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